1 文)
大使阁下:
敬启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签订并迭经延长效期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依照原订条件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两年。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代理部长郭德洛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
(中华民国巴拿马大使苏秉照复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部长路易知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前代理部长郭德洛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第 DT/NO.286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敬启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签订并迭经延长效期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
鉴于中华民国渔技团绩效卓著,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盼能依照原订条件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两年。
爰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即构成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兹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深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同意再延长该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两年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本大使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第 DT/NO.286号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苏秉照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