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辅导安置前在大陆作战负伤未办退伍自愿来台之伤残官兵特设置大陆荣胞辅导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组、室,其掌理事项于分层负责明细表中定之: 一习艺组。 二保健组。 三辅导室。 四秘书室。 第 4 条 本中心置组长、室主任、技师、医师、辅导员,组员,技术员,护士、药剂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人事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 7 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8 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应依业务需要就本规程员额编制表所订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9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