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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就业训练中心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使退除役官兵获得就业技能,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置就业训练中心。其名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条 就业训练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襄助主任处理业务。 第 3 条 就业训练中心设左列各组、室,其职掌于办事要点中定之: 一辅导组。 二习艺组。 三保健组。 四秘书室。 第 4 条 就业训练中心置组长、室主任、副组长、秘书、技师、编译、专员、副技师、医师、辅导员、技术员、医务员、组员、助理辅导员、司药、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护理佐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就业训练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雇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6 条 就业训练中心设会计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员、雇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 第 7 条 就业训练中心人员之职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8 条 就业训练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选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条 就业训练中心各级职员,应视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0 条 就业训练中心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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