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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反共义士辅导中心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使左列起义来归反共义士获得妥善照顾及训练其谋生技能,特设置反共义士辅导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一具有军人身分之退除役反共义士。 二原经台湾省反共义士生活辅导所收容安置之老弱残障反共义士。 第 2 条 本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置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组,其职掌于办事细则中定之: 一辅导组。 二习艺组。 三保健组。 四总务组。 第 4 条 本中心置组长、技师、编译、辅导员、副技师、医师、技术员、医务员、司药、护士、保健员、助理辅导员、组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护理佐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本中心设安全室,置主任、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保防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第 7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并兼办统计业务。 第 8 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本中心得视业务需要,设置有关附属生产单位,所需人员均就编制员额内调配之。 第 10 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之派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选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应视实际需要,就编制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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