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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主管会报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简称本局) 为加强院属各级人事机构主管人员对人事制度及人事业务之研讨,特订定行政院人事主管会报 (以下简称本会报) 办法。 第 2 条 本会报出席人员如左: 一局长、副局长。 二本局各单位正、副主管人员。 三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主管人员。 四本局指定之各主管机关所属人事主管人员。 五本局指定之其他人事人员。 第 3 条 本会报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克出席时,由副局长代理之。 第 4 条 应行出席本会报人员,因事不克出席时,应事先请假,并委讬适当人员代表出席。 第 5 条 本会报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 第 6 条 本会报事项如左: 一中心议题及一般提案之讨论。 二本局对当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计划之说明。 三本局规定事项之提示。 四各人事机构之重要工作报告及建议。 五人事专题之研究。 六绩优人事人员之表扬。 七局长交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行政事项。 第 7 条 本会报中心议题及一般提案研订讨论程序如左: 一中心议题:由本局拟订,于举行会报前三个月分函各出席人员,召集所属人事人员先行研讨。其研讨意见,应陈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经汇综整理后,由各该主管人事机构召集所属重要人事主管人员再加研讨,并将研讨意见陈报本局。本局主管单位,应就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研讨意见加以审查,综合整理,并签报局长核可后,提出会报分组讨论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级人事机构提供,陈报其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查后汇报本局,并由本局主管单位研议处理意见,签报局长核可后,提出会报分组讨论之。 第 8 条 本会报中心议题及一般提案讨论方式如左: 一分组讨论:由本局视实际需要,就出席会报人员,配置若干组,每组各设召集人一至五人,分别担任各项议案分组讨论会议主席,及整理研讨结论。 二综合讨论:出席会报人员均应参加,由局长主持,并由各分组推定之召集人一人,将各分组研讨结论先行提出报告,再行逐案提出讨论,作成决议。 第 9 条 本会报中心议题及一般提案,经综合讨论后,应将决议作成纪录签报局长核定后,分送本局各主管单位规划办理,并分函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转函所属人事机构贯彻执行。 第 10 条 本会报召开之日期、地点及分组讨论之召集人,由局长决定之。 第 11 条 本会报之规划及筹备等事宜,由本局第一处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之。 第 12 条 院属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得视需要订定办法,举行人事会报,必要时本局得派员列席。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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