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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笔试口试及实地考试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之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由考选部各检覈委员会分别办理。 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委员,由考选部遴聘检覈委员担任或具有检覈委员资格者担任。 第 3 条 笔试、口试、实地考试科目,由考选部定之。 第 4 条 笔试得视科目性质,采申论式试题或测验式试题。笔试采申论式试题时,使用本国文字作答,但外国文科目、专门名词及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领有外国医师证照并志愿在本国偏远地区服务之外国人依规定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检覈笔试者,得以英文作答。 第 5 条 口试有关事项,依左列规定: 一口试项目及评分比例:见解及经验占百分之四十;专业知识占百分之六十。 二口试得分组进行。每组由口试委员二至三人担任为原则,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三口试委员按口试评分表 (附表一) 之规定,单独评分。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 举行口试前,口试委员应会商发问范围及评分标准,并得拟定书面问题,交由应考人作答。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九) 27084 页) 第 6 条 实地考试有关事项,依左列规定: 一实地考试内容及评分比例:一般知识占百分之十;实务经验占百分之三十;专业知能及实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二实地考试得分组进行。每组由实地考试委员二至三人担任为原则,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三实地考试委员按实地考试评分表 (附表二) 之规定,单独评分。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实地考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 举行实地考试前,实地考试委员应会商考试范围及评分标准。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九) 27085 页) 第 7 条 笔试单独举行时,其成绩之计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各科目平均满六十分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不予录取。 第 8 条 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兼采两种以上方式举行者,其成绩之计算,除别有规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笔试及口试合并举行者: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口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三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二笔试及实地考试合并举行者: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实地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三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三口试及实地考试合并举行者:口试、实地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四笔试、口试及实地考试合并举行者: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五十,口试及实地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计满六十分为 及格。 前项各款所定笔试、口试及实地考试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不予录取。 第 9 条 笔试科目测验式试题者,得依有关之规定,将原始分数化为标准分数;并以标准分数为实得成绩。 第 10 条 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成绩及格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领有外国医师证照并志愿在本国偏远地区服务之外国人依规定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检覈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及格者,应于考试及格证书上注明服务地区,并函请行政院卫生署查照。 第 11 条 本办法施行前申请检覈经核定准予面试者,准予参加笔试。 第 12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有关法规之规定。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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