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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 第 2 条 本所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所长综理所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他各组室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 第一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及报告之汇编事项。 (二) 关于标准检测方法之审议、公告事项。 (三) 关于环境检验出版品之出版与管理事项。 (四) 关于图书及技术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五) 关于不属本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检测数据品质保证制度建立之推动事项。 (二) 关于检测数据品质保证规划书订定,增修订及汇编事项。 (三) 关于品质保证作业之技术及行政支援事项。 (四) 关于品质保证查核作业事项。 (五) 关于品质保证年报编纂事项。 (六) 关于协助本署推动全国环保有关单位品质保证制度之技术及行政支援事项。 (七) 关于环境检验盲样及标准品之管理及保存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省 (市) 、县 (市) 环境检验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业务执行之督导及协调事项。 (二) 关于环境检验合约实验室设置之推动及辅导事项。 (三) 关于环境检验测定机构之许可管理与辅导事项。 (四) 关于公民营机构自行检验测定能力之认定管理与辅导事项。 (五) 关于环境检验室评鉴制度之建立与执行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本所业务资讯化之策划、执行与系统维护事项。 (二) 关于环境检验资料库之建立事项。 (三) 关于检验样品之收发与管理事项。 (四) 关于本所化学药品之使用管理事项。 第 5 条 第二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环境空气品质、噪音、振动及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物及噪音等检测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 关于不属本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环境及污染源样品代表性研究事项。 (二) 关于环境及污染源采样技术建立事项。 (三) 关于环境及污染源采样计划之规划事项。 (四) 关于环境空气品质及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采样计划之执行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环境空气品质检测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检测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环境空气品质、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检测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物、噪音及环境噪音、振动、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之辐射污染检测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物、噪音及环境噪音、振动、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之辐射污染检测之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测机构之许可管理与辅导事项。 第 6 条 第三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各类污染物检测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 关于不属本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机物检测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机物检测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无机污染物检测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无机污染物检测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第 7 条 第四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毒性化学物质、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及环境卫生用药检测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 关于一般及事业废弃物检测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 关于土壤污染物质检测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四) 关于不属本组其他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毒性化学物质、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有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一般及事业废弃物有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土壤污染物质有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四) 关于环境卫生用药有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五) 关于毒性化学物质、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一般及事业废弃物、土壤污染物质及环境卫生用药有机性检验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 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毒性化学物质、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物性及无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一般及事业废弃物物性及无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土壤污染物质无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四) 关于环境卫生用药无机性检验之执行事项。 (五) 关于毒性化学物质、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一般及事业废弃物、土壤污染物质及环境卫生用药无机性检验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事项之 执行。 第 8 条 第五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指标生物及微生物等之检验标准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 关于微生物制剂、环境卫生用药之药效测试等之检验标准方法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 关于生物毒性测试标准方法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四) 关于环境样品及毒性物质之生物毒性及致癌性测试之执行事项。 (五) 关于生物浓缩累积毒素检验之执行事项。 (六) 关于生物毒性、致癌性测试及累积毒素检验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生物指标系统之建立、应用及推广检验事项。 (二) 关于使用生物指标侦测环境品质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检验室安全卫生及环保制度之建立事项。 (四) 关于本所安全卫生及环保之执行与查核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微生物之执行事项。 (二) 关于环境卫生用微生物制剂生物检验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环境样品微生物检验及微生物制剂生物检验品质保证、品质管制之执行事项。 (四) 关于不属本组其他各科之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环境检验之综合企划、研究发展、人员训练、国际合作、科技交 流、督导、考核、宣导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公文收发、缮校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五关于经费出纳及有价证券契约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办理营缮工程及财务之采购、供应管理事项。 七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办公厅舍保养及环境整洁之执行事项。 一○关于员工待遇表册之编造与发放事项。 一一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及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规费之收缴事项。 一三关于公有财产品之验收登记及管理事项。 一四关于公共关系协调联络事项。 一五关于其他不属本所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组织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公、眷保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考绩、奖惩、差假及勤惰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人事资料登记。 九关于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及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经费收支预算筹编分配及控制事项。 二关于会计事务之处理、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原始凭证之查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四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与验收之 会同监办及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事项。 五关于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及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其他有关会计岁计事项。 七关于统计业务工作计划之研订事项。 八关于统计业务报告之编报事项。 九关于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提供及会核事项。 一○关于公务统计年报、月报之编报 (印) 事项。 一一关于统计资料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3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所文稿之综核、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分配事项。 三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事项。 四关于与各机关之联系协调及质询调查案件之分办事项。 五关于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所长、副所长不在所时所务之代理事项。 七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所长、副所长注意之事项。 九关于所长、副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5 条 本所定期举行所务会议、国父纪念月会,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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