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廿七日在瓦加社古所签订之基本合作协定第四条之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 (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依据本议定书,成立国与布吉纳法索间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之任务为 (一) 以各种型式,促进与协调双边之合作并研究其实现之方法与途径。 (二) 研究及审查双边合作计尽之进展,并就合作事项中可能衍生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由两国外交部长主持,并由两国政府指派之专家组成。 第四条混合委员会内得依需要设立特别委员会,以处理两国政府决定之各种合作事项。 第五条混合委员会每二年集会一次,轮流在中华民国及布吉纳法索举行。委员会可在一方要求下经另一方同意,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六条每次集会日期与议程由缔约双方经由外交途径确定。 第七条会议结束后,混合委员会通过包含结论及建议之会议纪录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八条缔约双方各自负搪其代表团成员之国际旅费。食宿及筹办会议费用由地主国负担。 第九条访问国代表团之组成应于适当日期通知地主国 第一○条缔约任一方可要求对本议定书作全部或部份之修订。 第一一条本议定书可由缔约一方随时宣告废止。 第一二条本议定书自签署日起生效。 本议定言以中、法文字各缮两分,两种文字的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七月廿二日即西历一九九四年七月廿二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名〕 布吉纳法索政府代表对外关系部部长 魏陶哥〔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