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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工厂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配合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及辅导退除役官兵从事工业生产事宜,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置各类工厂。 工厂得冠以所在地名或业务性质。其设置由辅导会依计划定之。 工厂业务职掌另定之。 第 2 条 工厂置厂长,综理厂务,副厂长襄助之。 第 3 条 工厂编制,依业务繁简区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类型,设左列各组室: 一工务组。 二机务组。 三技术组。 四生产组。 五品管组。 六供应组。 七业务组。 八秘书室。 九辅导室。 右列组室得依各厂业务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置,甲、乙种五至七个、丙种四至六个、丁种三至五个为原则。 第 4 条 工厂依编制类型置左列人员: 一甲种类型:置总技师、副总技师、组长、室主任、技师、秘书、编译、专员、副技师、医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助理辅导员、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乙种类型:置总技师、组长、室主任、技师、秘书、编译、专员、副技师、医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三丙种类型:置组长、室主任、技师、编译、专员、副技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四丁种类型:置组长、室主任、技师、专员、副技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工厂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工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工厂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工厂因业务需要得设分厂,冠以所在地名或业务性质,其编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师、副技师、技术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及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三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 9 条 工厂视需要得设营业处其编制如左: 一置主任、专员、业务员、办事员及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置会计员、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 10 条 工厂视需要得设工场并置场长,由技术人员兼任。余所需人员,应就编制员额调派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2 条 工厂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条 工厂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4 条 工厂为提高技术水准,扩展产销业务,得经辅导会核准后聘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 15 条 工厂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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