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交通部为积极推动在职船员之专业训练工作,以提高船员素质,特设置交通部船员训练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办理左列事项: 一各项船员专业训练场地设施之拟定。 二各项船员专业训练课程内容之编审。 三各项船员专业训练方式之研议。 四各项船员专业训练师资水准之研议。 五各项船员专业训练费用及收费标准之研拟。 六各项船员专业训练训练期间之研拟。 七各项船员专业训练之现场会勘。 八各项船员专业训练结训证书格式之研拟。 九交通部与国际公约有关之法令规章之修订。 一○各船员训练单位实施训练情形之监督。 一一其他交通部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交通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交通部次长兼任、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外,置委员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员就国内外航业界及有关单位代表、专家、学者遴聘之。 第 4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 一执行组。 二财务组。 第 5 条 本会置组长二人,副组长二人、专员四人、组员八人,均为兼任。其中执行组组长、副组长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长、副司长兼任,财务组组长、副组长由交通部会计长、副会计长兼任。 第 6 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组长列席,必要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8 条 本会为办理船员训练工作,得设各级船员训练班,其设置要点由交通部定之。 第 9 条 非经本会评定合格之训练师、训练员,不得从事船员训练或检定工作。 前项评定办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10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交通费。 第 11 条 本会所需费用由交通部编列预算支应。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