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驻瑞典台北代表团与瑞典贸易委员会 (以下谨称双方) 希望在平等、互惠及互利之基础上缔结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以促进两国社会与经济之发展。 驻瑞台北代表团经由其合作单位台北环境保护署,与瑞典贸易委员会经由其合作单位瑞典环境保护署,应执行计划工作,决定未来合作活动之优先顺序,订定执行办法明列未来活动工作计划。 双方兹同意下列事项: 第一条计划 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领域 -环境规划与管理 -风险评估 -污染预防,包括烟道废气处理 -废水处理 -事业与家庭之废弃物处置 -环境监测 -利用市场诱因之污染控制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资讯交流与互访 -人员训练 -人员临时委派 -研究计划 第二条施行与协调 双方各指派一位计划协调人,负责双方合作计划活动之整体协调。 第三条财务安排 每方各负责执行本协定之费用。惟一方为他方进行或委办特殊工作时,有权要求他方付费,该项费用应由双方在工作开始前同意。 第四条机密资讯 任一方所认定之机密资讯应受他方尊重,除非依法须强制公开,惟仍应预先通知对方。 第五条责任限制 任一方对他方由本协定所获得资讯之使用并不负责。 第六条争议 任何关于本协定解释与适用之争议应由双方间友善谘商解决。若仍未能解决,经任一方之请求,应依国际商会规定之仲裁解决。 第七条期限 本协定自签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此后并继续有效,除非任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而终止。本协定之终止应不影响原先已同意并已开始活动之有效性或持续性。 为此,经双方授权之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以英文各缮两份。 驻瑞典台北代表团 驻瑞典台北代表团代表 詹明星〔签名〕 中华民国八十三月六月二十七日 瑞典贸易委员会 President Goran Holmquist 〔签名〕 Swedish Trade Council 199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