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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因应各级政府及公民营机构,于办理共同管道及多种电线电缆地下化共管工程之需要,特设置公共建设管线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入款。 二管线机构提供之专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贷款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时办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 二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 三同一道路多种电线电缆同时办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经费之贷款。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贷款数额及其利率,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不影响本基金循环运用下决定之,但提供基金单位在其所提供资金范围内运用免计利息。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开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7 条 本基金应设公共建设管线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三人,以内政部部长为主任委员,内政部政务次长为副主任委员,营建署署长为委员兼执行秘书,并由左列机关各派主管人员一人组成: 一行政院秘书处。 二行政院主计处。 三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四财政部。 五经济部。 六交通部。 七国防部。 八台湾省政府。 九台北市政府。 一○高雄市政府。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基金运用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10 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置组长一人及干事数人。 前项工作人员均由内政部派员兼任之。 第 11 条 本会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内政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车马费或出席费。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5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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