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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尼日共和国间合作混合委员会设立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尼日共和国政府为保证改善双方人民生活水准,亟欲发展及加强双方人民友好及团结关系,确信为达成此目标必须进行各方面之有效合作,特别在政治、经济、财政、科学及文化方面,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依据本协定,成立中华民国与尼日共和国间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之任务为: (一) 界定两国间关系发展方向,特别是财政、经济、贸易、科学、文化暨技术方面之合作。 (二) 制订使此方向具体化之建议并提报双方政府同意。 (三) 解决两国已签订或将签订之贸易、经济、财政、科学、技术及文化以及与两国各在对方之侨民及财产有关之协定及条约执行时所产生之问题。 第三条委员会由外交部长及其他必要之部长组成,并由专家协助。 第四条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轮流在尼日及中华民国举行。 委员会可在一方要求下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之会议由地主国外交部长担任主席。 每次会议议程最迟须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循外交途径交委员会可依需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以深入研究紧急或特殊性质之问题。 特别委员会及 (或) 工作小组之工作成果须提报委员会通过。 委员会之决定或建议应作成书面记录,并依情况签署条约、协定、协议或换文。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缔约任一方可以书面对本协定提出修订建议。修订经共同协议后,一俟缔约双方同意即生效。 第七条本协定效期五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宣告废止,本协定将自动继续逐年展延。 本协定以中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即西历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名〕 尼日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暨合作部部长 阿布都合曼.哈玛〔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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