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辅导退除役官兵从事技术劳务工作,以拓展就业途径,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于各地区设置荣民技术劳务中心 (以下简称劳务中心) 。 前项劳务中心应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设置数目与安置员额,由辅导会依计划定之。 第 2 条 劳务中心业务如左: 一从事清洁、打腊、油漆粉刷工作。 二承办起重、装卸、切割、焊接、搬运等工作。 三承办砂石及土石方等采运工作。 四承办机械、车辆修护工作。 五承办船舰修护工作。 六承办各类管道、管线、水管、电缆等埋设工程及有关水泥制品等工作。 七承办水电及输配电工程。 八承办路面整修及环境庭园整理美化工作。 九办理海上劳务、补给等工作。 一○其他有关技术劳务工作。 第 3 条 劳务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 第 4 条 劳务中心置秘书、队长、技师、副技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及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劳务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第 6 条 劳务中心置会计员、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 劳务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专业技术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条 劳务中心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业务需要,就编制表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0 条 劳务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