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推动研究发展工作,以达革新行政,促进业务发展,谋求荣民福祉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研究发展工作范围如左: 一本会长、中程及年度施政计划,各附属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构) 年度施政计划或业务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退除役官兵辅导方针及制度之建立事项。 三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径之开拓事项。 四各类型附属机构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业务性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各生产事业机构之企业管理与营运研究发展事项。 六工作简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服务功能事项。 七改进退除役官兵教育训练事项。 八加强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与照顾事项。 九加强荣民子女辅导事项。 一○有关资讯系统之规划与协调事项。 一一专案研究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辅导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3 条 研究发展工作办理方式如左: 一本会及各机构集体及个人研究。 二与有关机关及人员共同研究。 三与学者专家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 四委讬学者专家或学术机构专案研究。 第 4 条 年度研究发展项目计划作业程序如左: 一年度研究发展项目之产生: (一) 由各业务主管处,依本会政策导向设定事业研究范围,指定研究单位据以拟订研究发展具体项目。 (二) 各机构依据本会设定各类型专业研究范围及结合单位年度施政计划之需要,拟订年度研究发展项目,报会核定。 (三) 各荣民总医院研究发展项目之产生,仍依照教学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度研究发展项目之核定: (一) 各机构报会之研究发展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处负责审查其审查重点: 1 研究发展项目是否符合本会设定各类型专业研究范围。 2 研究发展项目是否符合施政及业务发展实际需要。 (二) 召开年度研究发展项目审查会议,研讨复审研究项目及增删项目。 (三) 就审查通过之年度研究发展项目签请核定后发布,并函送行政院研考会备查。 三年度研究发展项目计划作业如附件二之 (一)(二)(三) ,各机构于年度开始前一个半月 (每年五月中旬) 检送本会二份,本会各处室比照办理。由本会于当年度七月底前,按各类型机构分别核布实施,并汇整全会项目计划表,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备查。 四委讬及合作研究项目,由原计划单位先期函请受委讬及合作研究单位或人员,并前款办理,委讬研究项目并须依照行政院研考会颁发之“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委讬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办理。 五办理委讬研究所需经费应配合该年度预算编列时预先申请编列。 六研究发展项目如涉及两个机构以上权责,得视需要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研究,或报由本会指定机构专案研究。 七年度研究发展项目计划表业经核定,项目及编号不应任意变更,作为本会评审以及报请参加行政院研究发展杰出研究奖评奖之依据;如研究过程中发现研究计划项目必须增减或修正时,应填报“研究计划修正表” (如附件二之四) 二份,并须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 (四月份前) 陈报本会转行政院研考会备查。 八因故须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应填报列入下年度研究发展项目计划表内。 (备注:如附件二之四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十一) 21424-11 页) 第 5 条 年度研究发展工作方式与步骤如左: 一研究人员应依其所属机构及研究项目特性,自行研拟方法与步骤,按既订进度贯彻实施。 二研究方法设计,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论应有所依据,实验过程应详加观察记载归纳分析,推论应根据实验所获得之事实及数据,效益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具体可行。 第 6 条 研究报告撰写格式如左: 一研究报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写: (一) 研究主旨:包括对象与目的。 (二) 研究问题之缘起、背景、范围与现况。 (三) 研究设计、过程与方法: 1 基本理论与假设。 2 运用资料之范围。 3 实验收集资料之程序。 4 分析资料之方法。 (四) 研究进度及每一阶段完成工作纪实。 (五) 研究发现及效果。 (六) 讨论。 (七) 结论及建议。 二研究报告封面、提要表、报告格式、条目书写方式如附件三之 (一)、 (二) 。 第 7 条 研究成果报告处理权责划分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报告,凡委讬研究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者,应洽请依时提送。属委讬研究者并应于每季填报“委讬研究计划执行进度季报表” (格式如附件六之 (五)(六) ) 各乙份送会,俾汇转行政院研考会。 二本会聘请退役将官研究委员之研究报告由第二处专责处理,并依行政院研考会规定不选送参加行政院杰出研究奖评选。本会各处室之研究报告送秘书室汇办。 三各机构之研究成果报告 (不含委讬研究) 由各该机构首长 (副首长)自行评阅,或遴聘学者专家评审,并评选最优成绩二篇,填具评审表如附件四,附于研究成果报告之前于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八月底前) 陈送本会一式二份,逾时不予处理,各荣民总医院完成初评,于十月上旬陈送本会,其篇数为: (一) 台北荣民总医院选送最优成绩十篇。 (二) 台中、高雄荣民总医院各选最优成绩五篇。 (备注:附件四、附件六之 (五)(六) 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7、21424-25~26页) 第 8 条 本会对年度研究发展成果报告评审作业如左: 一本会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对各处室及各机构所报之研究成果报告,先分送本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初评,或遴选适当人员初评。 二初评人员依据评阅意见表所列标准评定其成绩及评估,并对特优研究报告建议是否送请学者专家复评,及建议复评人选。评阅意见表及作业说明如附件五。 三成绩及等级评定区分: 特优: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优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会研考业务承办单位,汇整评审结果,完成左列作业: (一) 核布“年度研究发展成果年报表”。并同“研究成果采行暨奖励分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二)(三)(四)(五)(六) 函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备查。 (二) 依据评审单位之推荐,并按行政院规定之参选篇数于次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陈报行政院参加杰出研究奖评奖。 (三) 完成评审作业之研究报告一份由研考业务单位存档,另一份分送各业务主管处,按其评审意见,作为后续处理之依据。 五委讬学者专家或学术机构研究所提出之研究报告,按研究目的由本会相关业务单位专案处理。 六担任初、复审人员酌发评审费,本会部分由本会研考业务承办单位于每年度评审作业前,签请核定。 (备注: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二)(三)(四)(五)(六) 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4、21424-21~26 页) 第 9 条 年度研究发展成果之奖励: 一奖励种类:奖金、奖牌。 二凡合于前条第三款之规定,评列甲等以上者,核发奖金 (乙等以下不予奖励) 评列特优者另由本会颁发奖牌。 三前款奖金核发标准及所需经费,由本会研考业务承办单位于年度评审作业时签请核定并“年度研究发展成果年报”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五) 。 四本会及各机构个人及团体推展研究发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经采行具有显著成效者,得并人事考核、奖励、升迁、保荐案件办理。 (备注:附件七之 (一) - (五) 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页) 第 10 条 编印“研究年报”方式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报告评审作业完成后,选择评列特优、可供同类型机构采行参考者,由秘书室编印“研究年报”分送本会各机构。 二编印“研究年报”所需之编辑及印制经费,依规定列支。 第 11 条 年度研究发展经费之编列方式如左: 一会属各生产事业机构及各荣民总医院,在各该单位研究发展经费项下编列。 二本会及会属政府预算机构在各该机构研考经费或相关业务经费项下列支。 第 12 条 研究发展工作之考核:本会依据年度研究发展业务作业实况,于“年度研究发展成果年报表”内核布各机构优缺点,各机构依权责对业务承办人核予奖惩,副本送本会备查。 第 13 条 研究成果报告,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及应负之言责者,撰写人自行负责。 第 14 条 本会对一般退除役官兵之研究,得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