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旅居海外华侨学生回国升学者 (以下简称侨生) 其户籍登记除户籍法已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侨生在国内应申请户籍登记,但持有侨居国护照者,得于其入境时依照有关规定申办外侨居留登记。 第 3 条 有侨生就读之学校,应指定人员负责辅导侨生申请户籍登记。 第 4 条 持中华民国护照返国之侨生应于第一次入境时办理入境登记 (港澳地区办理补保手续) 持入境证副本或申报户籍证明书向学校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登记,请领国民身分证。 第 5 条 侨生入学应凭户籍誊本或外侨居留证办理注册手续。 第 6 条 侨生一律以学校为住居地办理户籍登记。 一住宿学校宿舍者以宿舍为单位,每一宿舍编为一户,以宿舍管理人为户长。 二不在学校住宿者以学校为单位,合并编为一户,以校长或其他指定之人员为户长,并在其校外之暂住地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第 7 条 侨生于寒暑假返回侨居地者毋庸办理异动登记,惟机场港口仍应将其出境旅客通报单寄达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备查,于开学时由学校负责查对,如发现未返校注册者,即申办迁出登记注销其户籍。 第 8 条 侨生离校者,由学校列册通知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并由户政事务所查对机场港口之通报或函询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证,如已出境,应即办理迁出登记。 第 9 条 侨生申请出境须缴验国民身分证。 第 10 条 侨生离校后继续在台居留者,应申请迁徒登记。 第 11 条 具有役男或后备军人身分之侨生申报户籍登记后,户政事务所应以申请书副本一份送兵役机关。 第 12 条 在校侨生在台湾尚未申报户籍者,应由学校会同所在地户政事务所补报。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