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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旁听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凡向大会要求旁听人员,须有代表一人之介绍并提出旁听介绍书。但每一位代表每次大会以介绍二人为限,以登记之先后顺序处理。 第 2 条 旁听人旁听场次之排定,依申请旁听之先后次序发证,旁听人凭国民身分证换取旁听证,按每次大会可容纳之旁听席数,排定旁听之先后会次。 第 3 条 凡已排定旁听之会议,如因故改期者,其持有该次会议旁听证之旁听人,仍可于改期举行之同次会议时前来旁听。 第 4 条 旁听证由人事组制备,正面表示会次及旁听人姓名,背面注明“旁听须知”: 一旁听证佩带于左胸前。 二旁听人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并接受警卫安全检查。 三旁听人不得携带武器、照相机、录影 (音) 机、扩音器、标语、宣传品及其他足以影响议场秩序之器具或违禁物品进入会场。 四旁听人之衣帽、雨具、公文箱、手提包、食品等,请交服务台衣帽间保管,不得带入议场。 五旁听人进入旁听席应对号就座,并应遵守议场规则,保持肃静,不得鼓掌或叫嚣喧闹;如不遵守议场旁听规定,服务及接待人员应令其立即退席。 第 5 条 旁听证限旁听人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即通知发证单位注销,并会知警卫处。 第 6 条 如遇主席宣布改开秘密会议时,旁听人员应即离开议场。 第 7 条 旁听人员应于旁听规定时间到达台北市中山堂广场搭乘大会交通车,由随车服务人员接待,并核对证件登车。至中山楼后,由服务科派员引导进入会场。散会后仍搭乘专车返回中山堂。 第 8 条 本规则经大会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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