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考试时遇有空袭警报发生,其试务之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行之。 第 2 条 各科试题发出后,如发生空袭警报,试卷应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试时间不足二分之一者,全部另予补考,已超过二分之一者,不再补考。 第 3 条 前条已超过考试时间二分之一之试卷,应另予标记,以备阅卷给分之参考。 第 4 条 补考应于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毕后定期举行。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考试时遇有空袭警报发生,其试务之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行之。 第 2 条 各科试题发出后,如发生空袭警报,试卷应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试时间不足二分之一者,全部另予补考,已超过二分之一者,不再补考。 第 3 条 前条已超过考试时间二分之一之试卷,应另予标记,以备阅卷给分之参考。 第 4 条 补考应于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毕后定期举行。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