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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所长综理所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他各单位主管人员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 教务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训练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训练课程之编排及调配事项。 三关于训练教材之编印、修订、出版等事项。 四关于讲座之遴聘、连络、接待事项。 五关于学员报到前之协商、报到、编组、学籍管理、退训事项。 六关于学员训练成绩之核算、登记、结业证书及各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学员上课及研习之考核事项。 八关于学员手册、名册、讲座资料之编印事项。 九关于教学评估及改进事项。 一○关于图书资料之整理、供应、管理、出版事项。 一一关于教学设备之筹划、使用、保管事项。 一二关于教学及学术研讨会议之筹划办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第 5 条 辅导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学员品德、行为、生活辅导计划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学员性向测验之统计分析及个别辅导事项。 三关于学员辅导考核资料之搜集、登记、整理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学员缺旷课及差勤请假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学员生活管理及辅导成绩评定事项。 六关于学员团体纪律维护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学员文康、交谊活动之规划及辅导事项。 八关于学员膳宿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九关于学员意见反映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辅导教材之编印事项。 一一关于开训、结训典礼之协调准备事项。 一二关于专业辅导员之遴选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辅导事项。 第 6 条 研究设计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中长程训练计划之研订及汇编事项。 二关于年度施政计划及报告之研订及汇编事项。 三关于训练计划之研究改进事项。 四关于训练效力之分析及评估事项。 五关于训练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六关于训练机构学术交流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七关于行政事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八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办理事项。 九关于舆论之搜集、分析、处理事项。 一○关于中外来宾访问、考察、参观之接待事项。 一一关于各种环保技术员资格证书审查、核发事项。 一二关于不属本所其他各单位之事项。 第 7 条 总务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办理营缮工程及财物之采购、供应、管理事项。 四关于司机、技工、工友、警卫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办公厅舍保养、消防及环境整洁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公有财产、物品之验收、登记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经费出纳及有价证券保管事项。 一○关于员工薪津表册之编造及发放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 8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组织编制之修订、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公 (眷) 保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考绩、奖惩、差假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人事资料之管理、登录及统计汇报事项。 九关于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经费收支、预算之筹编、分配及控制事项。 二关于会计事务之处理、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原始凭证之查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四关于现金与银行存款之核对事项。 五关于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与验收之 会同监办及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事项。 六其他有关会计、岁计事项。 七关于统计业务工作计划之研订事项。 八关于统计业务报告之编报事项。 九关于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提供及会核事项。 一○关于公务统计年报、月报之编报 (印) 事项。 一一关于统计资料档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0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所文稿之综核、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处理事项。 三关于与各机关之联系、协调及质询、调查案件之分办事项。 四关于所长、副所长不在时所务之代理事项。 五关于分层负责权责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所长、副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关于所长、副所长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专门委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工作计划及重要方案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训练技术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三关于法规之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四关于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12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3 条 本所每周举行所务会议一次,每月举行动员月会一次,并得召开训练会议及训练检讨会议,其实施要点另定之。 第 14 条 本所为处理特定事务,得召集各项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 15 条 本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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