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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军事新闻发布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报导国防政策与军事活动,以增进国内外人士对国军现况及共军动态之了解,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军事新闻,包括一切国防政策和军事活动;举凡人事、情报、作战、后勤、计划、政战等重要措施与活动,及共军动态均属之。 第 3 条 在不违背国家安全原则下,军事新闻发布,务必迅速主动,争取时效,内容力求真实详尽,以建立中外八冉对我官方报导之信心。 第 4 条 军事新闻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遵照部长、总长、总政治作战部主任指示及有关宣传政策之决定,以军事发言人室名义统一发布为原则。但国防部可授权各军种总司令部发布,战讯以国防部情报、作战部门所提供之资料经奉准者为准,其他军事新闻以国军各部队、机关、学校等有关单位所提供者为准。 第 5 条 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基于以上各条之规定并本公平之精神,尽量将军事新闻及照片供给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及电视台。 第 6 条 军事新闻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以中 (英) 文发布之。 第 7 条 国军与明军联合作战或演习之新闻,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协调盟军发布。 国防部及各军种总司令部发布涉及盟军之新闻时,应与相对之盟军新闻单位或有关人员协调之。同时,国防部及各军种总司令部应与相对之盟军新闻单位或有关人员协调,凡盟军发布之新闻涉及国防部及各该总司令部时,应先与国防部及各该总司令部协调。 第 8 条 防海空各军种单独作战战讯及有关人事、情报、后勤、计划、政战等动态,由各总司令部自行发布,并应迅速通报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 第 9 条 金门、马祖战讯战果,由国防部统一发布为原则,但当地最高司令部得应记者之请求及地区报纸、广播电台之需要,自行斟酌发布,并应注明“详情仍以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发布者为准。” 第 10 条 军管区司令部有关军事新闻,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发布,并应迅速通报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但涉及军事政策者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发布。 第 11 条 军事范畴以外与军事有关之新闻,由有关单位协调相关机构并签奉核准后发布。 第 12 条 全国各新闻单位报导战讯、战果,应根据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已发布者为准,如自行采访之战讯、战果、应与当地最高司令部或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或有关总司令部联合查证后发布。 第 13 条 陆海空军战讯之发布按左列各款规定: 一陆海空军战讯发布作业规定,依本办法附件作业程序 (如附件) 办理。 二前款各总司令部之战讯,在未发布前,应先将战讯内容协调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以求统一。 三陆海空军战果及损失除外岛由国防部统一发布外,应报请国防部核准后方得发布。 四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发布战讯,有关各总司令部者,应将有关各总司令部份通知各总司令部新闻发布掌理单位。 五国防部及各总司令部作战、情报单位,应将战报迅即通知新闻发布单位,经核准后,立即发布以免中共捏造战报。 第 14 条 各军种遇有特种新闻事件时,各该总司令部主管单位除应立即报告国防部主管单位外,并应同时通报同级新闻主管单位。 第 15 条 国防部主管单位对特种新闻事件,应即通知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及各有关单位,并同时协调有关单位联系及签奉核定新闻处理原则。 第 16 条 重要之事事新闻及特种新闻事件,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视情况需要,得协调有关总司令部发布较详细之情况,或邀请及接受记者申请,赴现场采访报导。 第 17 条 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应密切注意重要军事新闻事件之发展状况,倘该事件基于国家利益之要求尚在保密阶段,而部分情况已为外界获悉时,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应侔时协调有关单位作适当之处理。 第 18 条 新闻界所询战讯,按已发布之资料予以答覆,如有疑问时,经查证后,以口头或书面答覆。 第 19 条 外界文书查询,按一般公文程序处理迅速答覆。 第 20 条 战讯战果发布之连系以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为联络中心。 第 21 条 凡军事新闻涉及国际宣传或外籍记者时,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与行政院新闻局有关单位协调或会同处理。 第 22 条 军事新闻涉及外交问题时,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协调外交部发言人处理。 第 23 条 各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事业对军事新闻如有错误不实之报导,其属于国防部或涉及两个军种者,由国防部军事发言人室协调更正,其属于单一军种者,由各该总司令部新闻主管单位协调更正或依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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