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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学校事业机构人事人员员额设置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 │区分│行政机关│各级│事业机构│ │││学校││ │人事人员设├───┬───┬───┬──┤├──┬───┤ │置比率或人│中央暨│中央暨│卫生医│警察││金融│其他公│ │数│地方二│地方三│疗机构│机关││机构│营事业│ ││级机关│级机关│││││机构│ │标关员额││││││││ ├─┬───┼───┼───┼───┼──┼──┼──┼───┤ │50│未满 3│兼任或│兼任或│兼任或│兼任│兼任│兼任│兼任或│ │人│0 │一人│一人│一人│││或一│一人│ │以│││││││人││ │下├───┼───┼───┼───┼──┼──┼──┼───┤ ││30-50 │一人│一人│一人│兼任│兼任│一人│一人│ ││││││或一│或一│││ ││││││人│人│││ ├─┼───┼───┼───┼───┼──┼──┼──┼───┤ │51│51-200│3 %│2.4 %│2.1 %│1.5 │1.5 │1.8 │2.4 %│ │人│││││%│%│%││ │以├───┼───┼───┼───┼──┼──┼──┼───┤ │上│201-50│2.7 %│2.1 %│1.2 %│1 %│1 %│1.2 │1.8 %│ ││0 ││││││%││ │├───┼───┼───┼───┼──┼──┼──┼───┤ ││501-10│1.4 %│1.4 %│0.6 %│0.8 │0.8 │0.8 │1.4 %│ ││00││││%│%│%││ │├───┼───┼───┼───┼──┼──┼──┼───┤ ││1001-2│1.1 %│0.7 %│0.5 %│0.7 │0.7 │0.6 │1.1 %│ ││000 ││││%│%│%││ │├───┼───┼───┼───┼──┼──┼──┼───┤ ││2001│1 %│0.6 %│0.4 %│0.6 │0.6 │0.5 │1 %│ ││以上││││%│%│%││ ├─┼───┴───┴───┴───┴──┴──┴──┴───┤ │说│一人事人员员额设置标准 (以下简称本标准) ,依人事制度暨│ ││业务性质不同,区分行政机关、各级学校、事业机构三大│ ││类型七小类别。│ ││二机关员额数以所在机关学校暨未设人事机构之附属机关 (构│ ││) 编制类额 (教职员) 及事业机构预算员额 (职员与评价│ ││职位) 为计算人数。│ ││三本标准以机关员额数多寡为计算基础,但五十人以下采定额│ ││标准计算;五十一人以上采分段计算,机关总员额递增,│ ││其人事人员设置比例依次递减。例如某中央二级机关之总员│ ││额为五六○人,其人事人员设置标准为二○○人乘以三%,│ ││二○一-五○○人为二、七%,五○一至一○○○人为一、│ ││四%,则其计算方式为:│ ││200 ×3 %+300 ×2.7 %+60×1.4 %=6+8.1+0.8 =│ ││14.9=15 (人) │ ││四各部会处局署人事处 (室) 暨省市政府各厅处局人事室,县│ ││市政府人事室得依下列标准酌增员额:│ ││直隶人事机构在十个以下者增置一-三人。│ ││直隶人事机构在十一个以上三十个以下者增置三-七人。│ ││直隶人事机构在三十一个以上者增置七-十。│ ││确因情形特殊得以专案报准酌予增加。│ ││五基层机关 (学校) 未设置人事机构者,其人事业务由机关指│ ││定适当人员兼办,或由上级人事机构统筹办理。│ │明│六本标准有关人数计算,计至小数点一位后采取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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