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分│行政机关│各级│事业机构│
│││学校││
│人事人员设├───┬───┬───┬──┤├──┬───┤
│置比率或人│中央暨│中央暨│卫生医│警察││金融│其他公│
│数│地方二│地方三│疗机构│机关││机构│营事业│
││级机关│级机关│││││机构│
│标关员额││││││││
├─┬───┼───┼───┼───┼──┼──┼──┼───┤
│50│未满 3│兼任或│兼任或│兼任或│兼任│兼任│兼任│兼任或│
│人│0 │一人│一人│一人│││或一│一人│
│以│││││││人││
│下├───┼───┼───┼───┼──┼──┼──┼───┤
││30-50 │一人│一人│一人│兼任│兼任│一人│一人│
││││││或一│或一│││
││││││人│人│││
├─┼───┼───┼───┼───┼──┼──┼──┼───┤
│51│51-200│3 %│2.4 %│2.1 %│1.5 │1.5 │1.8 │2.4 %│
│人│││││%│%│%││
│以├───┼───┼───┼───┼──┼──┼──┼───┤
│上│201-50│2.7 %│2.1 %│1.2 %│1 %│1 %│1.2 │1.8 %│
││0 ││││││%││
│├───┼───┼───┼───┼──┼──┼──┼───┤
││501-10│1.4 %│1.4 %│0.6 %│0.8 │0.8 │0.8 │1.4 %│
││00││││%│%│%││
│├───┼───┼───┼───┼──┼──┼──┼───┤
││1001-2│1.1 %│0.7 %│0.5 %│0.7 │0.7 │0.6 │1.1 %│
││000 ││││%│%│%││
│├───┼───┼───┼───┼──┼──┼──┼───┤
││2001│1 %│0.6 %│0.4 %│0.6 │0.6 │0.5 │1 %│
││以上││││%│%│%││
├─┼───┴───┴───┴───┴──┴──┴──┴───┤
│说│一人事人员员额设置标准 (以下简称本标准) ,依人事制度暨│
││业务性质不同,区分行政机关、各级学校、事业机构三大│
││类型七小类别。│
││二机关员额数以所在机关学校暨未设人事机构之附属机关 (构│
││) 编制类额 (教职员) 及事业机构预算员额 (职员与评价│
││职位) 为计算人数。│
││三本标准以机关员额数多寡为计算基础,但五十人以下采定额│
││标准计算;五十一人以上采分段计算,机关总员额递增,│
││其人事人员设置比例依次递减。例如某中央二级机关之总员│
││额为五六○人,其人事人员设置标准为二○○人乘以三%,│
││二○一-五○○人为二、七%,五○一至一○○○人为一、│
││四%,则其计算方式为:│
││200 ×3 %+300 ×2.7 %+60×1.4 %=6+8.1+0.8 =│
││14.9=15 (人) │
││四各部会处局署人事处 (室) 暨省市政府各厅处局人事室,县│
││市政府人事室得依下列标准酌增员额:│
││直隶人事机构在十个以下者增置一-三人。│
││直隶人事机构在十一个以上三十个以下者增置三-七人。│
││直隶人事机构在三十一个以上者增置七-十。│
││确因情形特殊得以专案报准酌予增加。│
││五基层机关 (学校) 未设置人事机构者,其人事业务由机关指│
││定适当人员兼办,或由上级人事机构统筹办理。│
│明│六本标准有关人数计算,计至小数点一位后采取四舍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