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之考试类科、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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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公务人员丁等考试类科及应试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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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表自民国八十三年开始实施,惟每次考试所设│
│类科,仍配合当年任用需要予以设置,并另行公│
│告知。│
│贰、各系科普通科目均为:一、国文;二、公民及本│
│国史地。│
│参、一般行政职系传统打字科应试专业科目“中文打│
│字”、电脑打字科应试专业科目“电脑文书处理│
│”采实地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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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职组│职系│科别│ 应 试 专 业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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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行政│三行政法大意│
││ 普 │││四行政学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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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 │传统打字│三中文打字(实地│
│││││考试)│
│││││四文书处理大意│
│ 行 │ 通 │ 行 ├────┼─────────┤
││││电脑打字│三计算机大意│
│││││四电脑文书处(实│
│││ 政 ││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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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社会│社会行政│三社会工作大意│
│││行政││四社政法规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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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事行政│三人事行政大意│
│││行政││四法学大意│
││ 政 ├──┼────┼─────────┤
│││ 地 │地政│三土地行政大意│
│││ 政 ││四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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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文教│教育行政│三教育学大意│
││ 教 │行政││四教育法规大意│
││ 新 ├──┼────┼─────────┤
││ 闻 │图书│图书馆管│三图书馆学大意│
││ 行 │博物│理│四中文图书分类编│
││ 政 │管理││目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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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财税│税务行政│三财政学大意│
││ 财 │行政││四税务法规大意│
││ 务 ├──┼────┼─────────┤
││ 行 │会计│会计审计│三会计学大意│
││ 政 │审计││四会计审计法规大│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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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经建│经建行政│三经济学大意│
││行政│行政││四法学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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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本考试采集中报名、分区考试、分区录取、分区分发之方式办理。
第 4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国民中学、初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具有国民中学同等学力者。
三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者。
第 5 条
本考试应考人之体格检查,于榜示后办理,不合格者不予分发实习。逾期未交体格检查表者,视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本考试之体格检查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考试以一试完成。但一般行政职系之传统打字组及电脑打字组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实地考试,笔试未录取者,不得参加实地考试。
第 7 条
本考试成绩之计算,以各类科应试科目之成绩,平均计算为总成绩。但一般行政职系之传统打字组及电脑打字组总成绩之计算,以第一试(笔试)各科目之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五十,第二试(实地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五十,合并计算,以定录取标准。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实地考试成绩未满五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第 8 条
本考试依法组织主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考试办竣后,典试及试务办理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9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得视业务需要,由铨叙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录取分发区,依序分发中央或行政院所属各部、会、处、局、署及省市政府转分发所属机关实习一年,实习期间不得调任原分发局以外机关。实习期满,由实习机关将实习成绩报请分发机关,转送考选部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正式任用。
前项实习办法另定之。
第 10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准用一般公务人员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