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及立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制定之。 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第 2 条 修宪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职掌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与宪法相关之事宜。 第 3 条 本会之委员以立法委员席次总额二分之一加一人为总额;由各政党及政团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数政团参与之原则,各自推派代表组成之。 第 4 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十一人,由委员互选之。 本会开会时,由召集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并由各召集委员轮流担任。 第 5 条 本会得设若干审查小组,负责议案之审查。 第 6 条 本会会议须有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之出席;本会之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 第 7 条 本会行政事务人员,由本院秘书处派员兼任。 第 8 条 本规程报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