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典试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校正试题难度不等所发生之偏差,并使各科分数可以互相比较,各科测验式试题之原始分数,得依本办法规定,换算为标准分数。 第 3 条 各科测验式试题,均以应考人之答对题数为原始分数。 第 4 条 原始分数得以校正猜测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S=R- (W/N-1) S表示校正后之原始分数 R表示答对题数 W表示答错题数,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题数 N表示试题之选项数 第 5 条 各科测验式试题之原始分数换算为标准分数时,可依考试性质,采用下列公式之一: __ 一T=X-X/ (SD/10) +50 T表示标准分数 X表示原始分数 __ X表示平均数 SD表示标准差 __ 式中X-X/SD,按直线转换方式计算。 __ 二H=X-X/ (SD/14) +50 H表示标准分数 X表示原始分数 __ X表示平均数 SD表示标准差 __ 式中X-X/SD,按直线转换方式计算。 __ 三ME=X-X/ (SD/20) +50 ME表示标准分数 X表示原始分数 __ X表示平均数 SD表示标准差 __ 式中X-X/SD,按直线转换方式计算。 第 6 条 检定考试,各科测验式试题之原始分数,达六十分以上之人数,未超过百分之六十时,得换算为T标准分数。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笔试,各科测验式试题之原始分数,达六十分以上之人数,未超过百分之二十四时,得换算为H标准分数;其原始分数,达六十分以上之人数,未超过百分之三十一时,得视需要换算为ME标准分数。 其他各种考试,必要时,经典 (主) 试委员长之同意,得比照换算为T标准分数或H标准分数。 各种考试及检覈笔试,应考人数不足二十人时,其原始分数均不予换算。 第 7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笔试科目全部采用测验式试题时,各类科原始分数总平均成绩,达六十分以上之人数未超过百分之三十一时,得降低其及格标准,录取至该类科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一,但总平均成绩低于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绩低于廿五分者,仍不予录取。 第 8 条 用电子计算机或人工评阅测验式试卷时,均应遵守百分法之计分范围。 第 9 条 用人工评阅测验式试卷时,其原始分数或标准分数,应以本国大写数字记载于卷首,并由阅卷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