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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员会办事通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各委员会事务除依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及立法院议事规则之规定处理外依本通则处理之。 第 2 条 各委员会事务与其他委员会或各处室有关联者应协商处理之。 第 3 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委员定期或随时召集之,如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亦得召集。 第 4 条 各委员会主席由召集委员轮流担任。 第 5 条 各委员会审查或起草法案,得由会议主席提请委员若干人初步审查或起草,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各委员会并得经常分设若干小组,分别担任法案之初步审查或起草。 第 6 条 各委员会召集委员轮流处理各该委员会日常公务,其轮值办法由召集委员商定之。 议程之排定由轮值召集委员决定。 第 7 条 各委员会职员由院长依法任用之。 第 8 条 各委员会专门委员承委员会之命,担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拟事项。 第 9 条 各委员会主任秘书承委员会之命,处理各该委员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秘书襄助主任秘书处理各该委员会事务,科长承主任秘书之命处理各该科事务,科员速记员书记官书记分别承主管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 10 条 各委员会职员于必要时得由院长调派至其他委员会办公。 第 11 条 各委员会之职员办理事务得受秘书长、副秘书长之指挥监督。 第 12 条 各委员会办事细则由各该委员会自行拟定。 第 13 条 本通则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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