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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部组织法第九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事项如左: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法规案件之审查事项。 三法规之整理及编印事项。 四法令之阐释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五法规资料之蕉集、建立及管理事项。 六法规动态之登记ヽ统计及管制事项。 七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定次长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长就本部熟谙法律之高级职员派兼之,必要要并得就学者专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届满得续派、聘之。 第 5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配置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执行秘书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一人、组长三人秘书二人、编审一人,专员二人、科员一人、书记一人、受执行秘书指挥监督,办理本会业务,必要时得报请部长核准暂调若干人协助之。 前项人员,除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及组长兼任外,余由本部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 7 条 本会审查法规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审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为之。 二法规命令草案之审查,由主任委员视其性质指定委员若干人并以一人为召集人组织小组审查之,但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提全体委员会议审查之。 法规审查,应请有关业务单位派员列席说明。 第 8 条 本会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为主席,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9 条 本会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 10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车马费或研究费。 第 11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部定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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