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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工程事业管理处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辅导退除役官兵承办各项建设工程,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荣民工程事业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以承办政府机关各项建设工程及相关业务为主,其项目如左: 一土木建筑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种工程。 四国外工程。 五环境保护工程及废弃物清除处理。 六配合主体工程之水电、管线、机电、消防、空调及卫生等整体总包业务。 七工程机械作业及修护配件。 八工程材料开采、加工及供应。 九国内外投资开发。 一○接受委讬办理工程规划、设计、营建管理及服务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业务。 第 4 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承处长之命分掌工程、行政业务之策划、推进、审核、督导等事宜。副总工程司,襄助有关工程事宜。 第 5 条 本处设左列各部室,其职掌于分层负责明细表中定之。 一总工程司室。 二秘书室。 三企划部。 四工务部。 五专案部。 六机料部。 七投资事业部。 八国外部。 九资讯室。 一○辅导室。 一一财务室。 第 6 条 本处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专门委员、正工程司、高级分析师、秘书、编译、组长、高级管理师、专员、副工程司、分析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组员、工程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管理员、技术员、保健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8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9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副主任、组长、稽核、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本处为承建国内外各项建设工程及相关业务,得视需要,设国外办事处、地区工程处、施工处及专业工程队如左: 一国外办事处冠以所在国 (地) 名称,地区工程处及施工处按地区、次序或性质命名,其编制区分为甲、乙、丙、丁四级,视需要分别设置之。 (一) 甲级: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书、编译、专员、副工程司、分析师、帮工程司、管理师、工程员、技术员、监工员、保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二) 乙级: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书、编译、专员、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助理管理师、监工员、保健员、组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三) 丙级: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书、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监工员、保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四) 丁级: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员、监工员、保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业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二专业工程队:按性质命名,每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保健员、工程员、监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计、稽核、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11 条 本处设机械修配调度总厂,办理机械作业统一调配、修配、养护、物料仓储等业务,其编制如左: 一置厂长、副厂长、组长、室主任、工场主任、仓库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分析师、医师、帮工程司、管理师、工程员监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三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四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总厂因业务需要,得于各地区设分厂,所需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配之。 第 12 条 本处为办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产、预铸产品及其他业务,得设各类工厂,以业务性质命名,其编制如左: 一置厂长、副厂长、课长、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医师、帮工程司、工程员、监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三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四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本处为提高人力素质,推行职训业务,得设员工训练中心,其编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组长、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监工员、组员、办事员、助理监工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查核业务。 三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四设会计室,置会计主计、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本处为办理各项工程,得视业务需要,以任务编组方式组设国内外施工处与国外办事处、地区工程处、施工处所属分处、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程性质或所在地地名。施工处、所属分处、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工站置站长,均兼任;施工处得分组室办事,所属分处得分课办事,所需人员,各就编制员额编配之,工程完成时撤销。 第 15 条 本处所属各类工厂得视业务需要,以任务编组方式组设工场或作业站,冠以工程性质或所在地地名;工场置主任,作业站置站长,均兼任,所需人员,各就编制员额调配之。 第 16 条 本处及国外办事处、地区工程处、施工处、队、厂、中心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7 条 本处及所属国外办事处、地区工程处、施工处、队、厂、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派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8 条 本处及所属国外办事处、地区工程处、施工处、队、厂、中心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员额编制表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9 条 本处得因业务需要,设置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办理有关事宜。所需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兼之。 第 20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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