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第十八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中日之经济贸易关系,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二十六两日在东京举行第十八届经济贸易会议,双方代表团就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投资 (包括企业间技术合作) 、扩大贸易及技术协力等,充分交换意见,并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壹加强经济合作 一亚东关系协会为提升中方产业结构,请求日方就公平交易、油、电事业民营化、中小企业政策、高科技纤维产业政策、及其他产业政策等面,派遣专家来华,或接受我方相关人员赴日考察,以促进双方之经济合作,并提升交流层次。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以往日方已以产业政策研讨会方式协助中方迄今,鉴于日方之产业政策经验,对提升中方之产业结构,具有重大之意,有关中方所请派遣产政策专家赴华及相关人员赴日考察等,俟中方提出具体请求后,将予尽力协助。日方表示:以往已有派遣符合目标、具丰富学识经验之专家赴华,有关提高层次乙节,亦将基于上述观点,续予适切之考量。 二亚东关系协会就经济部中央标准局计划中之专利、商标审查等之电脑化及无纸化事宜,请日方协助利用此一领域之经验,并派遣专家数人来华,将另函提出具体内容。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已就专利、商标之机械化、专利审查指导等,每年派遣专家数人及接受研修员十数人,同时,日方对台湾努力整建专利保护等之体制,给予高度评价,另谓有关本案,将检讨合适的协力方法,并视具体要求内容,再尽力促其实现。 三亚东关系协会说明,近年台湾经济实力颇受各国之肯定,与无外交关系各国之经贸谘商会议,以次长级代表出席之例亦在增加,且欧美各国均相继派遣部长级官员访华等之要旨,向日方要求 (1)际兹今年通产省通商政策局冈松局长开启访华之契机,期待提升双方交流之层次。(2) 提高出席本项经济贸易会议日方观察员之层次,以强化会议功能及增进相互理解。 对此,交流协会答复:(1) 一九七二年以来,中日间之实际业务关系,均透过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之基本架构处理。两协会在中日关系之维持与发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交流协会自始即获得有关官方机构之全面性支持,处理相关事务。(2) 包括本项经济贸易会议在内之各项交流,日方虽获有关单位允派观察员出席,惟今后仍将视需要在适当场合进行交流。(3) 又,在国际性经济多边组织架构下,中日双方亦可进行高层次意见沟通,对亚东关系协会之此项请求,交流协会表示将转达有关当局。 又,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本届经济贸易会议,日方观察员中有五名课长出席,显示日方已重视本项会议,并给予评价,希望下次会议有更高层次之官员参加。 四亚东关系协会认为中方有积极意愿成为华盛顿公约组织之会员,以共同维护世界生态保育,惟目前尚有困难,请日方:(1) 促进中日民间自然保育团体之交流 (在适当范围内中方愿意负担经费) 。(2) 支持中方民间团体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华盛公约组织之有关会议。(3) 支持中方参与公约组织之相关活动及协助中方终能成为该组织之会员。 对此,交流协会除希望中方根据该公约的宗旨彻底遵守公约之规定,以进行国际贸易外;并了解中方欲参加公约组织活动及成为会员尚存有若干问题,愿意将中方之要求转达日方有关当局。又,交流协会认为民间团体参加该公约有关会议,并无特别限制,中方可由非政府团体参加公约组织非公开会议以外之活动,俾与各国非政府团体进行交流活动;交流协会愿意在中方提出具体内容之要求后,在可能范围内尽力协助。 五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通产省工业技术院与中方工业技术研究院继续进行技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分别在台北、东京定期召开研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不拘泥研讨会型式,进行富弹性、多方面之交流才为重要。具体而言,诸如:(1) 特定领域之资讯交换,(2) 寄送工技院各研究所之所报、新闻等定期刊物,(3) 在工技院各研究所举行研究成果发表会中,开放可供工研院研究员听讲之发表会,(4) 透过各研究所之技术谘询所提供技术之谘询等等均属可行。惟就共同研究而言,因囿于种种限制,虽有困难,但于提出具体要求时将就如何合作,予以检讨。 六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推动国家量测标准相互认证,有益于提高品质、强化产业竞争力,并对改善中日间贸易失衡大有助益,故建请中日间(1) 进行国际标准比对,(2) 交换资讯,(3) 推动国家量测标准相互认证等,并签定有关协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通产省工业技术院所属研究所所执掌之计量标准中,有关压力标准、电器标准、音响标准、真空标准等部份,可从事国际比对,至于签订协议乙节,目前宜先以在可能领域内作国际比对并使其上轨道为要。 七亚东关系协会介绍本年六月中美间已签署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议。同时对有关环保问题,提案建议中日间应签署相同之协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在本项环保问题上,对中日间相互合作之重要已有认知。以往在执行环保管理、风险评估、污染预防、废弃物管理等方面之协助上 专家派遣约九○名,已接受之研修员约计六百名。 同时表示今后仍将继续给予协助。此外在环保合作上,日方认为进行实质的合作较签署协议更形重要,并对此建议,虽认有慎重检讨之必要,惟将转达有关单位。 八亚东关系协会指出,须取得标志之电器产品之工厂审查,要求日方指导检查机关委讬经济部商品检验局实施。对此交流协会,依据现行法令检查业务有不得再委讬他人之规定。中方之提案虽涉及法令制度问题,但日方表示将与有关当局审慎检讨。 九亚东关系协会鉴于,药品影响健康至钜,以自日输入之药品,占台湾进口药品市场之首位,要求协助与有关药政管理机关间之交流、GMP 专家之派遣、药政管理资讯之交换、提供,以及与有关机关间以电话、FAX 直接交换资讯。 对此,交流协表示示,以往亦有派遣 GMP专家及办理各种交流之实绩,将尽可能予以协助,米说明可能提供之药政管理资讯 (新药情报、药品副作用情报、品再评估及再审查情报、SUMMARY BASIS OF AP-PROVAL) ,至有关药品之情报交换,将从可能者,逐步实施。又,交流协会表示,与有关机关之资讯交换,将如同往昔,经由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之管道进行,并视具体案情,多方思虑早日实施。 贰投资及技术合作 一交流协会指出,近年来,外国对中方的投资减少,主要原因为台湾的投资环境恶化。 为使日方对中方的投资能更顺利,请求尽快设法改善1.放宽驻在员之居留签证额度。2.进一步充实社会基础建设。3.确保安定之劳力供给、培养技术人才。4.放宽投资事业转投资之限制及外国人投资业种。 5.撤废汽车零件的当地自制率。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会表示日方所请求的:1.关于可予聘雇之名额及任职期限,须视业别规模用人计划、绩效及对我国内之贡献程度以及国际互惠原则,逐条核定。2.关于解决电力不足之问题,将设法增加各电厂的发电容量,稳定电力供应。3.第三项已于本 (一九九三年) 七月一日行政院会通过实施“振兴经济方案”时获得解决。4.第四项将留备修正“外国人投资条例”时之参考。5.第五项,因为台湾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晚,与他国仍有差距,为提高竞争力而有此项必要的措施,但在加入 GATT 之五年内考虑撤废此项规定。 对此,交流协会由日方之促进对华投资、技术转移、以及扩大对日输出之观点而言,有必要使日方驻在员自由从事。而对日输出与居留签证之发给相连给,驻在员的削减指导等均属问题,对此再度要求给予改善,同时又要求中方能加入 GATT 前废止汽车的当地自制率。 二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促进中日间投资及技术合作,依据第十七届经济易贸会议同意议事录,已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在东京举行工作小组会议,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同时要求继续举办,并提高中日双方参加主管官员层次。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前次会议为首次之会议,其成果具有意义,今后中方将议题具体化,日方将依中方所提出之具体要求来办理,又,前次会议,日方所出席者为具有足够知识与经济之观察员,今后,日方所参加者将考量其层次地位及适切性。 参贸易 一交流协会迄今再三强烈要求就下列项目尽早撤销对日差别待遇,并要求中方在加入 GATT 前,须符合其原则: (一) 日本制菸、酒进口之自由化 交流协会除指出中方不允许日本菸之自由进口外并继续希望改善日方遭受之差别待遇。交流协会同时说明:日本菸因在台湾市场供需失调造成走私品充斥,尤其中方禁止广告,使合法进口品无法与膺品.走私品识别,损及台湾之市场公平性、消费者之权益及日本产品形象。又,交流协会要求中方须改善日本酒类不能比照一二二个国家自由输入台湾市场之歧视行为。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日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及基于保护生产菸叶农家之观点,现阶段开放日本菸酒极为困难,但中方表明在加入 GATT 方针下对为合乎自由贸易、公平原则将认为检讨上述问题。 (二) 其他项目之进口自由化 交流协会说明:中方以贸易逆差理由限制进口日本苹果、桃、梨、葡萄,却允许欧美等国家有些同类产品之进品。交流协会要求取消该差别待遇。又,交流协会指出中方歧视日制汽车及机车,并要求符合 GATT 之规范,撤销该差别措施。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 苹果等作物属地区性重要作物,开放进口将影响农家生计;农政单位为加入 GATT 谘商需要,已成立工作小组积极进行产业结构之调整。又,对日逆差有继续扩大趋势,即刻开放日货进口有所困难,但在加入 GATT 时,将就该等项目之自由化进行认真地检讨。 (三) 政府采购 交流协会强烈希望中方尽速取消政府采购对日之差别待遇,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因对日逆差扩大,且正进行分散进口来源。惟对于日方关切问题中方将在 GATT 入会时一并进行检讨。 二交流协会说明由近来自中方输入鲔鱼量骤增,导致日本国内之生产者价格骤跌,并提及有关今年二月间中日两国民间鲔渔业者团体协议之结果,而中日双方鲔渔业有关业者之利益,系于日本市场之稳定性,要求指导有关业者,实施对日有秩序输入,同时为维持鲔鱼业之永续性起见,应积极参与国际资源之管理活动并要求中方积极加强限制渔船数等作业管理体制。 关于此案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业已采取 (1)禁止建造新渔船收购老旧渔船等抑制渔船数。(2) 促进鲔鱼之扩大消费等对策。 日方说明本案涉及如何管制有限天然资源为其基本原则,中方虽加紧约束,对日输出仍然增多,因而要求中方再加强约束。关于对日输出问题,将于十二月举行中日民间协议,期望中方惠转有关单位,采取应有对策。中方对于前述说明表示充分了解,并愿意协助。 三有关猪肉问题,交流协会说明养猪业困难情况及猪肉价格低迷等日方现况,要求中方考量日本猪肉供需动向进行有秩序出口、指导业者适当运用差额关税制度并协助加强取缔,同时要求中方说明“养猪政策调整方案”。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猪肉外销厂商系接获日商订单后始产制,为稳定供应日本市场及安定中方之生产,必须双方民间订定长期契约,且长期而言,中方养猪政策系以自给自足为目标。 同时,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养猪政策调整方案”以防止污染为主要目的,透过提高污水处理成本以自然调整生产数量,但其饲养头数乃依市场原理变动。此外,亚东关系协会并说明将继续协助业者适切利用差额关税制度。 四交流协会说明:国际渔业机构就公海渔业问题谋求彻底保护资源的动向,同时表明为使资源有效利用,希望中方鲔钓业者作有秩序的捕捞。又有关南方鲔之资源管理方面,日方要求在日、澳、纽等三○国,共同协议之架构下,请中方提供渔获量之资料,并依对“南方鲔保护条约”所成立之委员会,派观察员参与活动,以及对自今年九月一日生效的“ICCAT 黑鲔统计制度”等,请中方给予协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有关公海渔业问题,双方业者为解决共同利益与问题,每年均进行协商,同时对公海上国际渔业资源之管理、保护极为关心,对日方本项提案,中方表示尽力给予协助。又,关于“ICCAT 黑鲔统计制度”,中方说明,已配合要求,对输出之冷冻黑鲔,由政府出具产地证明书。日方对中方所采态度,给予肯定评价,同时为提升公海渔业之透明化,请中方改善渔获之统计方法,并对运用卫星掌握作业船位置等具体之措施持续给予协助。 五交流协会说明:日本企业一向希望中方加强防止仿冒商品以保护智慧财产权,以照像机、钟表、电视游乐器等商品为例,包括我国在内,东南亚、南美等市场充斥仿冒商品,对日货形象有重大影响。为健全发展中方产业及促进日本赴华投资,交流协会要求中方援用有关法令、指导相关团体等进一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亚东关系协会对此说明中方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警察之查缉等取缔仿冒商品政策之现况,今后除加强执行外,因为对于著作权之保护依据伯恩公约及中方著作权法之规定对于外国人著作权之保护系采取互惠的原则,由于与日本未签订著作权之保护协定,所以日本人的著作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建议双方缔结著作权互惠协定。 使双方之著作权均能受到保护。对此,交流协会答以由于签订相关协定系属新议题,难以回答,惟将中方之意见转达主管单位。 (一)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降低有关猪肉为主原料的冷冻调理食品 (春卷、 肉包、烧卖、饺子、小笼包) 之关税。对此,交流协会答以近年来,猪肉调制品输入激增,基于避免加重打击日本内养猪业者观点,难以降低关税。 亚东关系协会虽理解日方之说明,但仍坚持要求对此项降低关税。 对此,日方则表示将向有关当局转达。 (二)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鞋类为中方甚具潜力销日之产品,但因日本实施 关税配额制度,输日极为困难,为增加出口,改善双边贸易逆差,要求废除皮鞋类关税配额制度并降低其进口税率。 关于此案,交流协会说明该国国内皮鞋制造业处于缺乏国际竞争力困境下,仍然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废除输入配额制度,同时实施关税配额制度,谋求改善市场开放及逐年增加配额量,因而表明极难于废除关税配额制度及降低输入关税。亚东关系协会对此表示遗憾,并请日方协助提供有关规定及配额运用情形供中方转知业者参考,交流协会表示同意办理。 (三)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降低乌龙茶、包种茶、梅胚及冷冻蔬果之关税。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这些项目因有供给过剩等种种因素存在,降低关税实有困难。 亚东关系协会虽了解日方之情况,仍请今后降低关税时参考以上要求,交流协说明此类产品之降税已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考量之情况,并愿意将中方的要求转达有关单位。 七 (一) 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在活鳗输日旺季时期延长羽田、名古屋、福冈及那霸机场之检疫通关时间。 交流协会说明综合考量中之强烈要求,进货量等,已从本年四月起,延长千岁机场 (星期二至一九:○○,星期六若有要求可延至一二:三○) ,名古屋机场 (星期三,五至二○:○○) 及福冈机场 (星期一,三至一九:○○,第一、三、五之星期六,八:三○~十二:三○) 之检疫通关时间。 亚东关系协会对日方之努力予以评价,希望日方转达有关当局今后检讨配合进货时间之实情,延长相关机场之检疫通关时间。 对此,日方表示将中方之希望转达有关当局。 (二)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方对糯米含量占六○%以下之“冷冻糬”加以限制输入,与准许输入之糯米含量占八五%以下之“米粉调制品”、“冷冻炒饭”等比较,实有问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品目“冷冻糬”系属日方限制输入 (IQ) 表内“含米调制品”,依确保政府对食米管理之实性观点,其输入之自由化有困难,且有关冷冻炒饭等品目,系依据 HS 条约商品分类之考量下,决定其处理方式。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日方之说明难以理解。交流协会表示,将向日方有关单位转达中方之意旨。 (三) 亚东关系协会对于日本于本年六月将台湾产草莓、葡萄等果实列为东方果实蝇之奇主,予以禁止输入乙节,指出其依据引用错误文献,中方除已实施套袋栽培外,以日方之寄生试验方法有疑问等理由,要求修改现行“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将上述果实自 东方果蝇寄主植物名单中删除。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本措施涉及 19 品目、20多个国家,并非仅以台湾为对象,除参考所指引用错误之文献外,另亦有其他文献之根据。至中方所述套袋栽培,尚不符解禁之条件,且以所实施之寄生试验系国际上认可之方法等由,表示除非中方开发上述果实之完全杀虫处理试验,否则,难以解禁。 亚东关系协会指出日方所为寄生试验等技术问题,有疑惑之虑,并要求本案宜由双方专家研讨。对此,交流协会同意由两协会安排专家进行有关资讯交换等,以增进了解。 八 (一) 日本政府为改善对外贸易摩擦,于一九九○年成立“输入协议会”,颇受各国好评,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日方同意远东贸易服务中心能代表中方工商业者,加入成为该议会之成员。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输入协议会为直属日本首相之专门机构,该会之委员系由首相任命,为统筹有关扩大、改善进口等意见之组织。尽管其中有外国人之委员,基于多项条件限制,中方要求加入有所困难。目前日本采取多种扩大进口措施,中方如有感兴趣可提出要求,交流协会将向主管单位转达。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日经贸关系密切,且中方对日贸易逆差年年大幅增加,该协会既接受韩、美、加、法、德、泰等国民间代表出任该协会之委员,实无理由拒绝民间机构远东贸易服务中心代表参加,恳请交流协会正视此一问题,再作考虑。交流协会同意将向有关单位转达。 (二) 亚东关系协会请求日方同意有关业者比照其他国家参与日本贸易振兴会 (JETRO)所举办之“EJSP”活动,来日研修访问,以促进对日输出。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该协会执行包括 JETRO及其他有关机构所实施的各项业务。此一架构请求中方理解,同时交流协会所实施培育贸易人才、对日输出商谈等类似 JETRO有关业务,希望中方能充分利用。 亚东关系协会再度表示能比照其国家参加 JETRO所举办扩大输入措施有关活动之高度意愿,殷盼交流协会能转达有关单位,优予考虑,设法促成。 (三) 亚东关系协会对输日具潜力之鞋类产品,要求日方协助台湾业者参加日本 CHEMICAL SHOES 工业组合主办之“日本 GRAND SHOESCOLLECTION”及东京鞋见本市举办之“东京 SHOES FAIR” 。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由于此类展示会系由民间团体所主办,所以不便表示意见。 惟亚东关系协会仍要求交流协会转达上述有关团体。 (四) 亚东关系协会对于交流协会由九一年起实施之对日输出促进调查指导业务予以评价,惟该业务所派遣之专家为短期性质,中方要求比照 JETRO派遣长期专家赴美国、欧洲、加拿大、澳洲协助发掘适销日本商品之方式,长期派遣专家驻台,不应有所差别。 对此,交流协会复以 JETRO等有关单位所进行之业务统一由该协会实施,如与 JETRO类似之对日输出促进调查指导业务、展示会、对日输出谘询业务、研讨会等,希望中方加强利用,然为应中方强烈之需求,如有必要今后将努力改善。 肆技术协力 一交流协会提及有关“中日技术合作研究会”功能再活化之问题,认为基本上,该研究会之活动由会费支应,其有关动向应为中日双方所关切,因此今后日方愿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从旁协助,同时,亦盼中方有关当局能予配合。至民间企派遣之产业研习生亦有设置类似同学会之动向,届时请中方亦予以相同之援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本会计年度已补助该会十六万元,今后,将视其会务推动情形,可能范围内提高补助额度,亦希望日方继续给予协助,对产业研修生组织同学会亦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二交流协会要求有关“接受自费研修员”及“自费要求派遣专家”案,预测今后将有逐渐增加之趋势,中方之预算应早制定统一标准及完备制度,有关细节事宜由双方实务阶层相互协议。 本案,亚东关系协会表示鉴于近年来申请件数逐有增多之倾向,有关我方应负担之自费研修员之往返机票、旅费、讲师谢礼、翻译费、研习用房屋之设备使用等费用,以及有关自费研习员自费派遣专家两者之申请文件,务必于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等事宜,业已通知有关单位。 另自费派遗专家之费用支付标准,均依照我方规定标准办理,并同意由实务阶层进行协商。 三交流协会表示,有关科学技术合作研讨会之主题,近年来,亦有纯学术领域者,惟尖端科学技术、环境保护、公害防止、卫生工学、科学技术教育等现实问题之研讨,极为重要,并希望听取中方之基本见解。交流协会既认为,视主题内容,使与会者多元化及产官学界有关人员参与是理想的,又认为以派遣专家方式,进行同类研讨会,亦有相同问题。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感谢日方以往之协助,同时认为尖端科学技术以及宇宙开发技术、超并列型电脑、超电导体等之技术开发和地球环境保护、人口老化等现实问题之领域,亦须顾及,并期望今后除大学教授及研究员外,包括民间企业研发专家派遣之是项研讨会,更为活络、多元化、高度化。以利台湾之经济建设。 四交流协会表示,本年度之技术合作评鉴调查,将对需求逐渐多样化之“资讯处理”,实施调查,请求中方相关机关给予协助。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方将一本往例,派员全程全面协助,惟希望日方于确定行程后尽早通知,并提供评鉴内容等相关资料,便于作适切之安排,使评鉴工作顺利进行。 五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接受有关渔业专用通信电台及渔船通信功能等之研修员五名。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此为新增案件,将俟中方提出具体要求内容后,尽力协助、促其实现。 六亚东关系协会请日方协助安排“营建工程管理实务”项目之研修 (包括接受大型工程之品质管制、成本控制、安排现场参观建设中之明石大桥、关西机场等之建筑工程管理实务研修等)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此为新提案件,将俟中方提出具体计划内容后,尽力促进实施。 七亚东关系协会鉴于台北市等地人口剧增,日本之实务经验颇值参考,爰请日方协助安排“都会区整体运输规画”之研修。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以往已实施类似性质之研习,本案将俟中方提出具体研修内容后,尽力协助。 八亚东关系协会请日方协助安排“核电厂之安全、运转、维护、管理等训练”之研修并盼日方能独特的手法尤以对前苏联、东欧诸国所采取之同样方法及内容予以接受研习人员。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除参考明年接受之窗口情况外,尚盼中方早日提出具体申请。至中方之要求将极力促其实现。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交流协会所盼尽早提出申请乙事将传达有关当局。 九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中方所研拟设置之生物科学技术园区,并要求日方协助安排相关之企画及管理项目之研修。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俟中方提出具体研修内容后,尽力协助。 一○亚东关系协会请协助接受有关 CFC技术之研修员。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臭气层保护问题,乃地球保护之问题,支援台湾保护对策顺利实施,极为重要。有关适合民间团体之研修等,将俟中方提出具体内容后,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一一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接受中日技术合作研究会会员之再研修。 对此,交流协会认为该研究会会员虽难接受为研修员,但如为该会会员且系在职之现职人员欲再研修者,经中方判断确有再研修之必要时,可望予以接受。 一二亚东关系协会请派遣专家指导规划“高速铁路建设技术”。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中日双方相关机关订有交易性 (有价) 契约,且 JR 技术内容涉及专利,认为难以适用技术合作案件。 一三亚东关系协会请派遣振兴地方产业专家及接受研修员,并提供特殊加工机器设备。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此等均为新案,有关专家派遣,将俟中方提出具体申请内容后,尽力协助促其实现。并谓有关接受研修员及提供特殊加工机器设备,将俟中方提出具体申请内容后,在可能的范围内,令以协助。 一四亚东关系协会请协助安排有关“软体技术开发”及“系统发展计划”项目之研修,并提供具体之研修机构名称,要求日方洽商其中部分机构接受中方研修员。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接受研修员之机构是否有此能力,并顾及高度技术需负巨额经费等问题存在,将俟中方提供具体申请内容后,在可能范围内给予协助。 公历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于东京 亚东关系协会代表 马纪壮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代表 服部礼次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