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丙等司法人员监所管理员应考人体格检查,依本标准之规定。 第 2 条 监所管理员应考人体格检查,有后列情事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身高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 (脱鞋) ,女生不及一六○公分 (脱鞋) 者。 二体重男生不及五○公斤 (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得减为四八公斤) 或超过八五公斤 (身高一八○公分以上者,得放宽为九○公斤) (脱除外衣) 。女生不及四五公斤 (身高一六○至一六三公分者,得减为四三公斤) 或超过六五公斤 (身高一七五公分以上者,得放宽为七○公斤)(脱除外衣) 。 三呼吸差不及五公分以上者。 四视力各眼裸视 (不戴眼镜) 未达○.三者。 五色盲或色弱者。 六血压收缩压不及一○○或超过一五○毫米水银柱,舒张压不及六○或超过九○毫米水银柱者。 七两手手指不健全或不能伸曲张握自如者。 八两手手臂不健全或不能伸曲自如伸臂绕环正常者。 做伏地挺身男生不及十次,女生不及一次者。 九两腿不健全或立正姿势膝盖不能靠拢并齐蹲下起立正常者。 一○两脚脚趾脚掌不健全且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一一有不雅之纹身或刺青者。 一二穿着短袖夏季制服,外露部分超过五公分之疤痕或胎记,严重影响观瞻者。 一三重听、耳聋、麻面、面部有缺陷或颈部以上有严重影响观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记超过二公分以上、口吃或口齿吐字不清者。 一四耳鼻缺陷或甲状腺肿者。 一五皮肤组织异常及皮肤病、性病、疝气或痔廔者。 一六严重气喘、心脏病及有心脏杂音不适任监所管理员工作者。 一七胸部X光透视为肺结核、气胸或心脏扩大者。 一八精神异常、反应迟钝、畸型或其他疾病不适任监所管理员工作者。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