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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间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93 年 09 月 13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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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号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兹向阁下声述:宏都拉斯政府亟愿将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六日签订,并将于本年十一月一日届满之中宏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延长五年。 透过宏国天然资源部,贵国所提供之技术协助使敝国之渔业发展益臻重要,因此,至盼阁下向贵国政府表达敝国对贵国持续此项技术协助之意愿。 本人藉此机会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卡里亚斯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于宏京德古斯加巴
(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黄大使传礼复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卡理亚斯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本年八月九日 084-SAM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兹向阁下声述:宏都拉斯政府亟愿将一九七四年月四十六日所签订,并将于本年十一月一日届满之中宏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延长五年。 透过宏国天然资源部,贵国所提供之技术协助使敝国之渔业发展益臻重要,因此,至盼阁下向贵国政府表达敝国对贵国持续此项技术协助之意愿。 本人藉此机会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兹复告阁下:敝国政府欣然接受阁下之请求,同意将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延长五年。 本照会及阁下之来照即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延期协议。 本人藉此机会顺向阁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大使黄传礼〔签名〕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卡理亚斯复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共和国黄大使传礼第 210-DGAJ 93号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阁下本年九月三日第 82-0109号照会诵悉。贵国政府应宏都拉斯政府本年八月九日第 084-SAM号照会之请求同意将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六日中宏两国所签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延长五年。 本人欣然奉告阁下:宏都拉斯政府同意阁下之来照及本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延长上述协定之一项协议。 承蒙阁下及贵国政府宝贵之协助,本人特申谢忱,并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部长卡理亚斯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于宏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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