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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特种考试台湾省、福建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及学习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八十二年特种考试台湾省、福建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 按报名录取区,依其考试成绩,并参考其志愿,分发各所属基层机关训练及学习半年,训练及学习期满,由所在机关填具训练及学习期满成绩考核表 (附表一) 及训练及学习期满初审成绩名册 (附表二) ,报请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 转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颁发考试及格证书,并正式任用。 第 3 条 分发训练及学习人员,由所在机关指派工作,并派员负责指导。 第 4 条 录取人员一律分发各所属基层机关训练及学习,不得请求延期及免除训练及学习。但基层机关现职人员报考经录取者,如报名录取区与现职服务机关为同一报名区,且其所考等级及类科与现职相当,并属同一职系时,得于榜示之翌日起五日内 (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检具证明文件,迳向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 申请以现职训练及学习,并以报到日为训练及学习起算时间。 第 5 条 训练及学习人员在训练及学习期间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应依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核给,不延长其训练及学习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在该年内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训练及学习期间,延长病假期满 (半年) ,不能销假继续训练及学习,应注销其训练及学习资格。 第 6 条 训练及学习人员应占训练及学习机关编制内实缺,训练及学习期间并支领与其任用资格相当之薪俸及一切待遇 (乙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支薪,丙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支薪,并得依规定支给生活津贴、实物配给及参加福利互助等。分发在事业机构及学校训练及学习者,各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支薪) ,但不予考绩。 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定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俸级时: 一分回原机关以原职训练及学习者,仍准支原叙级俸及加给。 二分发至其他机关或改占其他职缺训练及学习者,仍准支原叙级俸,至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低于所占职务最高、低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原叙职等标准支给。 第 7 条 录取人员在训练及学习期间,应遵守训练及学习机关有关之规定。 第 8 条 录取人员因涉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及学习。 前项停止训练及学习人员,经法院确定判决无罪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准予恢复训练及学习。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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