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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为奖励对人事业务具有特殊贡献之人士,颁给人事专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本奖章: 一研订人事法制及推动人事业务,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主办重要人事工作计划或执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显著者。 三从事有关人事学术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对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者。 四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及学术文化活动,对我国人事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者。 五办理人事业务,负责尽职,热忱服务,促进机关人事团结和谐,卓著贡献,具有特殊优良事迹者。 六其他对人事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颁给二个等次以上之奖章。但颁给外国人者,得不受颁给等次之限制。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人事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各级人事机构循行政系统陈报,经各主管业务机关人事机构向铨叙部推荐,但行政院暨所属各级人事机构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推荐。 非人事人员或外国人之请颁本奖章,依前项规定程序办理。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人事专业奖章事实表,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如附表二。 第 5 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铨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别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分别报请铨叙部部长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本奖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颁给者,应送请铨叙部审查登记。 第 6 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证书。颁给外国人者并附译本。 奖章证书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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