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特种考试边区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边区行政人员考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 2 条 边区行政人员考试,于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别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区以上举行之。 前项所列边区,得由考试院斟酌情形增减之。 第 3 条 边区行政人员考试,分初级考试、高级考试二种。 第 4 条 凡籍隶边区人民,年在二十岁以上,在初级中学毕业或有相当学力者,得应初级考试。 第 5 条 凡籍隶边区人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应高级考试: 一、曾经初级考试或普通考试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与委任官相当职务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有相当学力者。 四、有专门之著作、发明或技能,经审查合格者。 五、曾从事边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业三年以上者。 第 6 条 初级考试、高初考试,各分为笔试、面试。 第 7 条 初级考试之笔试科目如左: 一、国文。 二、三民主义与建国大纲。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国历史及地理。 五、边疆社会状况。 第 8 条 高级考试之笔试科目如左: 一、国文。 二、三民主义及建国大纲。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国历史及地理。 五、宪法。宪法未公布前,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六、边疆政教制度。 第 9 条 面试,对应考人之笔试科目及其经验面试之。 第 10 条 初级考试、高级考试,各以笔试平均分数百分之八十,面试分数百分之二十,合计满六十分者为及格。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