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署人各自代表其政府同意将此续约协议书所附文件即:双方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签署并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期满之技术合作协定之效期延长两年,溯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止。 为此,签署人于所示日期签署此续约协议书,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钱复 一九九三年三月卅一日 帛琉共和国总统中村国雄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1 签署人各自代表其政府同意将此续约协议书所附文件即:双方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签署并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期满之技术合作协定之效期延长两年,溯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止。 为此,签署人于所示日期签署此续约协议书,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钱复 一九九三年三月卅一日 帛琉共和国总统中村国雄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