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农牧技术合作协定事,外交部兹愿奉告大使馆,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亟盼依据上述协定第十条,将其效期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长五年。 倘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该项提议,本节略及大使馆之复略将构成延长该协定效期五年之协议。 外交部对中华民国政府考虑延长该协定效期并维持原协定内容,谨先申致谢忱。
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高之敬意
一九九三年二月廿五日于宏京德古斯加巴市
(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大使馆致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节略中译文)
中华民国驻宏都拉斯大使馆兹向宏都拉斯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声述:
接准外交部本年二月廿五日第 DGPE-04号节略内开: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农牧技术合作协定事,外交部兹愿奉告大使馆,宏都拉斯共和国政府亟盼依据上述协定第十条,将其效期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长五年。倘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该项提议,本节略及大使馆之复略将构成延长该协定效期五年之协议。外交部对中华民国政府考虑延长该协定效期并维持原协定内容,谨先申致谢忱。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中华民国大使馆兹愿复告外交部:中华民国政府欣然同意将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之中华民国与宏都拉斯共和国农牧技术合作协定效期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长五年,外交部与中华民国大使馆互换之节略即构成对于此事之一项协议。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大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于宏京德古斯加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