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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人事制度研究改进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研究改进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设置人事制度研究改进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以全国公务人员之任免、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保险、各机关人事管理,及其他有关人事制度、法规、政策之综合研究改进等事项为范围。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长聘请有关学者专家担任,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 本会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长就委员中聘请之。 第 4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干事一人,承办会务,由部长就本部法规司或其他单位职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酌支研究费、出席费或审查费。 第 6 条 本会每二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第 7 条 本会举行委员会议时,得邀本部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答询。 第 8 条 本会通过之研究改进意见,送请主管单位参处。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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