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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在犯罪侦查与诉追方面合作之了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美国在台协会与北美事务协调委会愿在犯罪查与诉追方面提供更大合作。 此合作意愿在双方共同努力遏止贩毒方面尤其需要。爰此,双方达成如下了解: 壹作为本了解备忘录缔约双方之美国在台协会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将针对双方所代表领域之执法机关曾协助或参与侦查、处理或其它行动而得以诉追之刑事案件,尽最大努力合作。 贰当执法官员之证词攸关犯罪诉追成功与否时,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促成适当官员针对该等刑事案件出庭作证。 参出庭作证之要求将视个案情形,直接由美国在台协会或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任一方指派之代表提出。此等要求须以书面为之,且将详细叙述诉追性质、所需证人之姓名及 (或) 身份,及该等证人将被要求作 证之事项。 肆提出要求之一方将支付证人因作证目的而旅行所需之所有合理费用,并仅能要求证人于完成作证及任何必需之准备工作所需之最短期间内出庭作证。 公元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于台北市签署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代表:关镛〔签字〕 美国在台协会 代表:鲁乐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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