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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审查会审查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同意权审查会之议事,除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行之。 第 2 条 审查会之主席,由召集人分两组轮流担任,其顺序以抽签决定之。 第 3 条 审查会应依大会日程表规定进行,并通知被提名人到会。 审查会如有延长日程之必要时,由审查会报请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之。 第 4 条 审查会审查被提名人之顺序,以抽签定之,并得就被提名人分组进行审查,必要时其顺序酌予调整。 第 5 条 每次审查会依左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被提名人资格:秘书处应将各被提名人之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提交审查会备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征询与会代表有无异议,如无异议,被提名人之资格审查即告确定,代表如有疑义,经决议得请被提名人补充资料或口头说明。 二被提名人到会说明:被提名人自我介绍、说明抱负,每人以十分钟为原则。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每位代表询问时间以五分钟为原则。主席得于适当时间征求大会同意,请已登记询问而未及询问之代表当场改提书面询问交由秘书处迳送被提名人。 四被提名人综合答复:每一被提名人答复时间以十分钟为原则。代表提出之书面询问,由被提名人于综合答复时一并答复之。 五再询问:对被提名人之综合答复,已询问之代表得提出再询问一次,时间以三分钟为限,被提名人应再行答复,时间以五分钟为原则。 第 6 条 资格审查报告书得由审查会授权召集人拟妥后迳提大会。 第 7 条 本办法无特别规定者,依国民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行之。 第 8 条 本办法经大会通过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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