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 4 条 劳工安全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劳工安全管理政策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机械安全技术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三关于电气安全技术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四关于营造安全技术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五关于化学安全技术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六关于劳工安全防护器具之研究与性能认定、测试事项。 七关于劳工安全测量俄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项。 八关于安全实验室及试验场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九关于职业伤害案件之协助调查事项。 十其他有关劳工安全研究及其教育训练、谘询服务事项。 第 5 条 分析检验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劳工作业环境采样、分析标准参考技术之建立与研究事项。 二关于劳工生物侦测采样、分析标准参考技术之建立与研究事项。 三关于劳工作业环境测定样品之分析与检赊事项。 四关于实验室品质管制、品质保证及实验室认证技术事项。 五关于职业性疾病鉴定案环境评估样品之协助分析检验事项。 六关于劳工检查机构与国内工业卫生实验室之技术辅导与训练事项。 七关于劳工作业环境采样设备之性能评估与开发事项。 八关于实验室分析检验结果之汇整与统计分析事项。 九关于标准气体实验室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劳工作业环境与生物侦测采样、分析技术之研究、及谘询服务事项。 第 6 条 劳工卫生组职掌如左: 一关于劳工卫生管理政策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化学、物理、生物及人体工学等危害劳工健康因素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三关于劳工作业场所通风设备工程控制技术之研究与开发事项。 四关于劳工人体工学危害预防对策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劳工卫生防护器具之研究与性能认定、测试事项。 六关于劳工卫生测量仪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项。 七关于气胶实验室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八关于音响实验室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九关于改进劳工卫生技术之研究事项。 十关于全国职业健康危害调查研究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劳工卫生研究及其教育训练、谘询服务事项。 第 7 条 一关于职业性疾病预防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劳工职业性流行病学之统计分析及研究事项。 三关于劳工健康检查及健康管理之调查研究事项。 四关于劳工基础生理值之调查研究事项。 五关于劳工劳动生理之研究事项。 六关于劳工劳动心理之研究事项。 七关于劳工劳动保健之研究事项。 八关于职业灾害复健之研究事项。 九关于各种会议会场管理及所务会议之召开纪录事项。 十其他有关劳动医学之研究及其教育训练、谘询服务事项。 第 8 条 劳工安全卫生展示馆职掌如左: 一关于最新职业灾害防止技术及安全卫生测量俄器与防护器具之展示事项。 二关于劳工安全卫生学术研讨及技术转移事项。 三关于本所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期刊、年报、技术手册及研究报告之出版与管理事项。 四关于国内外安全卫生图书及资讯情报之搜集、保存与管理事项。 五关于安全卫生电脑资讯之综合规划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中外人士参观访问、拜会之接待事项。 七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展示、技术推广及谘询服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所综合规划及研考事项。 二关于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三关于公共关系、新闻联系事项。 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五关于款项出纳、票据、现金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文书之收发、公文查催、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七关于财物购置、修缮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事项。 九关于各种会议会场管理及所务会议之加开纪录事项。 十关于上级交办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本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职务归系、职务说明书之研拟与审核事项。 三关于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本所人员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及铨审案件之拟议、核转事项。 五关于平时考核、奖征及考续之核发、拟办事项。 六关于本所人员训练、进修及出国考察与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庆典及纪念等集会之筹办事项。 九关于公务人员与眷属保险、福利及康乐活动之规划、拟办事项。 十关于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审议、核转事项。 十一关于上级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主计规章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岁入、岁出预 (概) 算、决算及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 (修正) 事项。 四关于经费之流用、债务及契约责任之保留暨预备金动支申请事项。 五关于岁入、岁出预算之控制与执行、收支凭证之审核及各项记帐凭证之制作、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各项原始凭证之保管与送审事项。 六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七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关于现金有价证券、公库存款及公库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项。 九关于统计资料之建立、管理、分析、运用、汇编及发布、提供事项。 十关于上级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本所文稿之综核、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分配事项。 三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事项。 四关于所长、副所长差假时所务之代理事项。 五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所长、副所长注意之事项。 七关于所长、副所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各组室主管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执行、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征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第 14 条 各组室应就主管业务,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送人事室汇整,陈报所长核定执行。 第 15 条 所长对于前条授权事项,如发现违失或逾越权限时,应随时纠正或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本所各组、室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会商办理;其意见不同时应陈明所长核定之。 第 17 条 本所职员之工作,由所长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 18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9 条 本所每月召开所务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所长担任主席。 第 20 条 本所所务会议,除各单位主管必须参加,并就其主管业务定时提报外,所长得指定业务有关人员参加。 第 21 条 本所基于业务需要,得聘请专家学者成立技术委员会,由所长或指定主管召集之。 第 22 条 本所甄审委员会、考绩委员会,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办理。 第 23 条 本所职员应以积极主动精神、努力推展安全卫生研究工作,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 24 条 本所职员对于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25 条 本所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办公,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 第 26 条 奉派担任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值班人员,不得规避;遇有急要公务,经所长、副所长、主伥秘书或单位主管指定承办人员,应随时到所办理,不得稽延。值日要点另订之。 第 27 条 本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8 条 本所政风业务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细则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