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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增列手工艺合作条款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中华民国驻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大使顾富章致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暨合作部部长卡多索照会 (译文)
部长先生:
本人参阅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在比索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并依本国政府训令,兹奉告如下: 为加强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极为愉快之现存技术合作关系,中华民国政府拟扩展此项农业合作至竹工家俱之制造,提议于“中华民国政府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内增列第四款: 法文约文 四派遣竹制家俱专家一人至几内亚比索,负担其服务期间之薪给、差旅及保险费,并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机具设备,以执行观光及手工艺次长室所属比索竹工厂之整建、管理及训练工作。 该厂产品收益之使用与分配应确使该厂能自给自足。 上开增列条款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葡文约文 四派遣竹制家俱专家一人至几内亚比索,负担其服务期间之薪给、差旅及保险费,并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机具设备,以执行观光及手工艺次长室所属比索竹工厂之整建、管理及训练工作。 该厂产品收益之使用与分配应确使该厂能自给自足。 上开增列条款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敬请着手进行必要程序,并以换文方式向本人确认贵国政府接受是项增列条款。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大使顾富章〔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于比索
乙几内亚比索外交暨合作部部长卡多索复中华民国驻几内亚比索大使顾富章照会 (译文)
大使阁下:
顷接阁下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 ROC–三五四\八一号华翰,内容如下:
"部长先生:
兹就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在比索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一事奉告如下: 为加强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极为愉快之现存技术合作关系,中华民国政府有意扩展该项农业合作至竹工家俱之制造,而于中华民国政府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内增列第四款如下段: 法文约文 四派遣竹制家俱专家一人至几内亚比索,负担其服务期间之薪给、差旅及保险费,并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机具设备,以执行观光及手工艺次长室所属比索竹工厂之整建、管理及训练工作。 该厂产品收益之使用与分配应确使该厂能自给自足。 葡文约文 四派遣竹制家俱专家一人至几内亚比索,负担其服务期间之薪给、差旅及保险费,并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机具设备,以执行观光及手工艺次长室所属比索竹工厂之整建、管理及训练工作。 该厂产品收益之使用与分配应确使该厂能自给自足。 上开增列条款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敬请着手进行必要程序,并向本人证实贵国政府接受以换文方式履行是项增修条款。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大使顾富章
本人兹代表几内亚比索共和国政府敬向阁下确认接受来照所述之增例条款。 顺向阁下重申本人崇高之敬意。
外交暨合作部部长 卡多索〔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于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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