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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间医疗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基于推动并加强两国间医疗技术合作之共同愿望,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在中非共和国派驻医疗技术团 (以下简称“该团”) 以协助后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条中华民国派驻中非共和国医疗团之任务在于支援“友谊医院” (以下简称“该院”) 之门诊医疗工作。 该院之管理、维护与行政,包括其一应支出,应由中非共和国公共卫生部或中非政府指定之机构负责。 第三条为达成本协定第二条之目的,中华民国政府承允: 一派遣十二至十五名团员之医疗团前往该院工作; 二负担该团人员至中非共和国之往返旅费; 三负担该团依照本协定在中非共和国服务期间之各项薪给及保险费; 四提供该团工作所需用之医疗器具、卫材、药品及交通工具。 第四条中非共和国政府承诺免费提供该团人员附家俱、水电之居所。 第五条中非共和国政府同意给予医疗人员下列优惠: 一豁免中华民国政府发给之薪给以及其他收入之所得税; 二豁免该团人员初次抵任时所携带私人及家庭用品之进口税及其他税捐; 三豁免该团运至该院之各种装备、医疗器材、药品之进口税及其他所有税捐; 四医疗团人员在本协定范围内所购车辆将列入“暂时进口”项目下。该等车辆于让售时,除移交予中非共和国政府机构者外,买主应视车辆之折旧价值照章补税。 此外,医疗团人员将享有不低于依技术合作协定在中非共和国服务之第三国人员所享有之特权。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约满前三个月,缔约双方应就本协定之合作项目检讨其实效,并决定其是否继续或废止。 第七条本协定得经两国政府共同同意后以换文方式修正之。 第八条为此,缔约双方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以中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二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订于班基。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黄允哲〔签字〕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经济、计划、统计暨国际合作部长 宾格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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