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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既存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进行农技合作,以增加中非共和国之农业生产,爰经双方代表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一个由十五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协助中非共和国发展稻米栽培及其他作物,以利达成粮食增产之目标。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负担农技团人员之往返旅费及渠等在中非共和国服务期间之薪金及保险费。 中非共和国政府对农技团人员之出入境及服务期间之居留,同意比照国际机构人员之待遇予以便利,并豁免一切税捐。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负担农技团在中非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之交通工具、农机具、及在示范农场所需之肥料、杀虫剂及种籽。 中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于农技团工作期间,对上述物品豁免关税。 第四条中非共和国政府应提供农技团附家俱及水电设备之住宅。 第五条农技团得自由使用示范区内之土地。示范区内所生产之农产品除保留本身消费之合理部份外,应交予中非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中非共和国政府应派联络员一人驻于农技团,俾予该团必要之协助。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技讲习时接受中非共和国政府派员来华参加。上述人员由中非共和国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及在中华民国之生活与训练费用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缔约国双方承允以全力使此协定条款在最佳条件下实施。 第九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缔约双方应就本协定所规范之合作项目,针对计划目标检讨其成效,以决定是否继续、废止或修正部分条文。 本协定中文与法文本各两份,两种文字同一作准。 为此,双方各经其政府授权之代表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订于班基。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黄允哲〔签字〕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经济、计划、统计暨国际合作部长 宾格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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