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于中华民国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两国既有关系之成功经验; 中华民国外交部与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部同意签署本合作议定书。 第一条本合作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 以两国外交部合作使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部行政体系现代化为主旨。 第二条中华民国外交部愿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提供下列协助: (甲) 人力资源管理及资讯管理方面之技术支援; (乙) 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几内亚比索协助其外交部资讯中心之建立及运作; (丙) 支援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部制度现代化计划。 本议定书由签约双方共同研订实施方案执行之。任何实施方案之进行及所需经费之分摊,由签约双方以交途径协商决定。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任一方得随时提议修改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永久有效,除非其中一方在九十天之前通知对方终止。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即公历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签于台北,以中文及法文各缮正本两份,两种约文同生效力。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 钱复〔签字〕 几内亚比索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萨曼多〔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