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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92 年 10 月 02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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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外交部长黎那雷斯致中华民国驻巴拿马大使苏秉照照会中译文
大使阁下:
关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与巴拿马签订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敬请阁下向中华民国政府转报巴拿马政府有意依照原协定所订条件续延,效期二年。 本人特奉告,敝国工商部海洋资源司与中华民国驻敝国渔技团已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该团推广有关技术及知识方面绩效卓著。 对于中华民国政府依本协定提供敝国之贡献,本人谨此向阁下申致谢忱顺向阁下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长黎纳雷斯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驻巴拿马大使苏秉照复巴拿马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黎纳雷斯照会中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第 DGREI/PCE/NO.291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关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华民国巴拿马签订之渔业技术合作协定,敬请阁下向中华民国政府转报巴拿马政府有意依照原协定所订条件续延,效期二年。 本人特奉告,敝国工商部海洋资源司与中华民国驻敝国渔技团已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该团在推广有关技术知识方面绩效卓著。 对于中华民国政府依本协定提供敝国之贡献,本人谨此向阁下申致谢忱顺向 阁下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兹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深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爰同意中巴渔业技术合作协定再延长效期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八月廿五日止。 本大使并愿证实本复照及前述阁下来照构成贵我两国间之一项协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廿六日生效。 顺向
阁下重申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苏秉照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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