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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与拉脱维亚交通部观光处关于国际观光合作意愿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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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书
拉脱维亚交通部观光处及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愿意在国际观光方面加强合作,依据双方国家观光组织代表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在里加之协商,拉脱维亚交通部及中华民国交通部 (以下简称双方) 拟: 了解观光在国际关系中扮演重要的社会、文化及经济因素角色。 欢迎二国间为方便及扩大观光旅客交流所努力改善的新机会。 坚信拉脱维亚与中华民国彼此为增加观光旅客互访之兴趣及潜力,希望在观光方面能加强下列之合作: 一双方将鼓励观光旅游部门中观光组织及民间企业关系之建立,以增加二国间团体及个人旅游之机会。 二双方将考虑在彼此国家内互设观光资讯服务处之可能性。 三双方将评估在观光教育、互换教学媒体及方法、观光专家互访之合作情况。 四双方同意互换观光统计、观光研究及其他重要资讯。 五双方以此意愿书为基础,考虑在适当时间,签署两国观光合作之正式协定。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在台北签署两份正本为英文,两份同可认证。 中华民国交通部部长 简又新〔签字〕 拉脱维亚交通部部长 格特曼尼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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