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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支领退休俸或生活补助费人员使用自来水优待付费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照顾国军退除役官兵支领退休俸或生活补助费人员之生活,减轻其自来水费之负担,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依本办法使用自来水优待付费,以持有联合勤务总司令部发给军眷补给证之支领退休俸或生活补助费人员 (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人员) 住宅饮用水为限。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使用自来水优待付费,每月用水在三十度以下部分按自来水事业奉准水价五折计收;逾三十度部分,不予优待。 第 4 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使用自来水申请优待付费,应向当地自来水事业缴验军眷补给证及户口名簿,其付费之优待,自申请月份开始。 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使用自来水已享受优待付费者,应由当地自来水事业,于每年十二月间查实其次年军眷补给证及户口名簿,予以继续优待。 第 6 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使用自来水优待付费,应遵守当地自来水事业之营业章程。 第 7 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使用自来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当地自来水事业得拒绝或取销优待: 一与军眷补给证及户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处所系营业店铺或有营业行为者。 三家属关系变更不符优待条件者。 四拒绝自来水事业查验用水量或调查管线保养情况者。 五积欠应缴水费或其他各项有关费用者。 六不遵守自来水事业营业章程致自来水事业营业遭受损害者。 七有窃水行为者。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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