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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中)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间关于双方国际海空运事业所得互免税捐协定扩大互免税捐适用范围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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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致财团法人交流协会函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会长 长谷川周重阁下 1992年 9月 1日
敬启者:
本会长兹对亚东关协会财团法人交流协会间已签订之“双方国际海空运事业所得互免税捐协定”中,第一条第 1项及第 2项内所谓“以船舶或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确认其涵盖免税适用范围: “除包括对方之国际海空运输事业以船舶或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所得之运费收入或所得外,尚包括国际海空运输事业以船舶或航空器从事计时出租、计程出租、光船出租、货柜及其相关设备出租、舱位互换等租金收入,以及前述事业从事国际海空运输业务所发生之延滞费 (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 Container Demurrage) 、货柜处理费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Service Charge,Terminal handling Cgarge, Haulage,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Store Door delivery Charge)收入。” 本函所确认之较原协定免税适用范围扩大部分,于中日双方互换函日起生效实施之。 本会长兹作上述确认,同时对贵会长重申敬意。 亚东关系协会会长马纪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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