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总队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左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安检组。 五秘书室。 六保防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左: 一各级队警力部署、勤务规划之审核事项。 二保安、交通、经济、刑事、外事等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三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四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事项。 五各项应勤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六春安工作、兴安工作之实施及督导事项。 七协办民防工作与消防安全检查、危险物品管理及灾害事故之预防处理事项。 八办理财经动态调查、协助稳定物价等事项。 九交通安全维护、管制、整理、宣导及事故处理、资料纪录、统计、通报事项。 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一各项奖金之请领与分配处理事项。 一二各级队刑案侦查移送司法文书之督导、审核事项。 一三通缉逃犯之查捕及处理事项。 一四协助聚众活动之搜证处理事项。 一五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一六刑事器材之使用、管理、训练及养护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左: 一勤务督导之规划、执行、处理及通报事项。 二端正警察风纪、法纪宣导及教育辅导事项。 三风纪案件、员警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四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则、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六内部管理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办理荣誉团结委员会、员警座谈会等业务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员警专业教育及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案例教育资料之搜集、编撰及督导实施事项。 一○关于员警精神教育及文康活动之策划、督导办理事项。 一一监标、监验案件之会办事项。 一二员警慰问及服务事项。 一三员警心理辅导事项。 一四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左: 一财产 (含动产与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 (舍) 之分配、管理、维修、保险等事项。 四总队部办公与集会场所之布置及环境整洁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工友、驾驶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六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调度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油料之筹备、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八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九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一○财物之采购、保管、分发事项。 一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与公库款项之存提、零用金之收支及保管登记、编造事项。 一二员工薪给 (饷) 与经费之发给各级队经费之汇兑事项。 一三电讯译发与警勤电话密语保管使用及督导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7 条 安检组之职掌如左: 一进口货柜安全检查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协助海关查缉走私及货柜站 (场) 管制工作之策划、督导事项。 三安检情报之搜集、处理及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安检器材购置之拟议、使用及维护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安检缉私奖金、安检情报布建指导及其他安检奖金之核转事项。 六货柜安检专业教育训练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安检工作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三文书之分办及会办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四印信典守事项。 五特定业务与交办案件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六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七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八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及推展事项。 一一图书馆、队史馆之管理事项。 一二伙食委员会之管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9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四员警 (工) 与学生忠诚工作查核、评鉴、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布建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资料之搜集、处理事项。 六反心战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社会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案件之签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配给、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一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一四警友会之联谊与退休警察人员协会之联系及辅导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预 (概) 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正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会、订约、验收、验交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物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治安情报、突发事件及上级或相关单位之联系、报告、通报、督导、考核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转达事项。 三警网勤务及支援警力勤务之指挥、管制、调度、协调事项。 四有关特殊治安状况之预警提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4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5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