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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左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安检组。 四后勤组。 五秘书室。 六保防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左: 一各级队之警力调配、辖区划分事项。 二勤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事项。 四各项应勤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执行、考核事项。 六机动警力之训练、运用及海上群众活动之处理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八防火、防灾之宣传事项。 九抢救天然灾害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海 (空) 难搜救及保护沿海航行及水上活动游泳安全、紧急救难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民防工作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二涉外案件处理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三护渔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考核及连系协调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左: 一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考核事项。 二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三办理荣誉团结委员会、员警座谈会等业务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四员警专业教育及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警卫勤务之连系、规划、督导事项。 六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七员警考核评鉴之执行、督导事项。 八监标、监验案件之会办事项。 九员警生活辅导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员警申诉案件之审核、处理事项。 一一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模范警察、模范母亲、模范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选、表扬事项。 一三积极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济助事项。 一五员工消费合作社之经营、管理事项。 一六员警因公出国考察计划之拟订、遴选、审核、执行事项。 一七员警训练及文康场所设施之使用管理事项。 一八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安检组之职掌如左: 一走私、偷渡、逾运械弹、毒品等案件防处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安检工作执行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安检专业教育、训练事项。 四安检警力、装备需求之建议事项。 五限制入出境对象之防制及连系事项。 六海岸警备任务之协调事项。 七航渔政及有关单位委讬执行事项之转达及督导事项。 八海上射击通报之宣导事项。 九船只识别信号之转发事项。 一○渔船 (民) 情报之谘询与搜集、处理事项。 一一渔业保防工作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二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烟酒及取缔大陆地区物品事项。 一三预防犯罪及协助侦查刑案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司法警察业务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五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一六安检及刑事器材购置之拟议及分发、使用事项。 一七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安检及刑事事项。 第 7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左: 一财产 (动产、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等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 (舍) 之分配、管理、维修、保险等事项。 四租借房地、港湾、码头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船艇之购置管理、维修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六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调度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八通讯设备之购置、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等事项。 一一驾驶、技工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一二各项办公器具及应勤装备之采购、保管及分发等事项。 一三主官移交业务之综合事项。 一四办公厅舍水电管理事项。 一五所属营舍及各项硬体设施之规划、管理及维修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政令宣导、政绩报导事项。 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四综合性业务资料及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等事项。 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与督导事项。 六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七各项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业务督考与管制事项。 九机要文件处理及警勤电话密码之保管、使用、督导等事项。 一○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二工友雇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项。 一三集会、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一四出纳管理及眷属实物配给之核发等事项。 一五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9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四员警 (工) 与学生忠诚工作查核、评鉴、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布建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资料之搜集、处理事项。 六反心战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社会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案件之签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配给、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一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预 (概) 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正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事项。 一○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订约、验收、验交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督导、作业通报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传达、治安事件之联系及治安情报通报事项。 三奉令调度警力、指挥、支援及紧急事件之处置事项。 四勤务之指挥、管制、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警艇警网勤务之审核、汇整、提报等事项。 六执行海上勤务之协调连系事项。 七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诸元之申请、律定及通讯纪律之规划、执行、督考事项。 八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总队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队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建、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4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5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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