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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于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业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代表处丁懋时致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白乐崎函
白大使阁下:
随函附上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业管理计划”及摘录临时执行计划之会谈纪录。 如美国在台协会同意所附管理计划及会谈纪录中所摘录之临时执行计划,则本函及阁下复函即构成执行本计划之协议。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代表处代表 丁懋时敬启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业管理计划
A 北太平洋流网渔船管理措施 一渔区 凡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代表之领域所属流网渔船于北太平洋作业者,依国内之程序将发给渔业执照,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执照总数不超过八十七艘,任何时间内在北太平洋公海作业之有照渔船不超过六十四艘。 凡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代表之领域所属流网渔船于二百浬经济海域外之北太平洋作业时,均应遵守下列渔区限制。每艘流网渔船之作业、一切其他船舶活动及移动均必须限制于西经一四五度以西与按月份在以下最北纬度以南之水域。 (a) 东经一七○度以西之水域 七月北纬四二度 八月北纬四四度 九月北纬四六度 十月北纬四四度 十一月北纬四二度 十二月 停止渔捕 (b) 东经一七○度与西经一四五度之间水域 七月北纬四二度 八月北纬四四度 九月北纬四六度 十月北纬四四度 十一月北纬四二度 十二月 停止渔捕 北界与东界之设立旨在将误捕源自美国之溯河产卵种群鱼类之可能性降至最低。 (c) 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内,小目流网渔船禁止在北纬三十四度以南海域,大目渔船禁止在北纬二十度以南,西经一四五度至一五○度间之海域作业。 二船位发报器 (a)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城之任何未装置可供自动即时监督船只位置及身份之即时自动卫星定位设备 (以下称为船位发报器) 之流网渔船或运搬船不得赴北太平洋作业。 (b) 每艘流网渔船均必须确实记载渔获时间、地点及渔获努力 (包括自动航海系统船位纪录之使用) 并将此等资料向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有关机关报告。 三作业程序 (a) 流网渔船不得捕捞溯河产卵种群鱼类。 (b) 任何流网作业过程中意外捕获之溯河产卵种群鱼类均应立即放回水中并记载于渔获纪录中。 (c) 拟赴北太平洋作业之流网渔船均应持有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有关机关核发之执照。 (d) 流网渔船不得同时携带大目渔具 (网目大小十八公分或以上) 及小目渔具 (网目大小为十八公分以下) 。 (e) 每艘流网渔船均应获指定一国际通信呼号:该通信呼号应以与背景对比之颜色用高度最少一公尺之大写罗马字书于船桥室或船体之两侧中央部位及露天甲板上。 (f) 每艘流网渔船均必须于网具每五十公尺间隔处永久标示船名及国际通信呼号,俾供辨识其使用之流网网具。每艘流网渔船均不得在海上弃置使用过或损坏之流网及有关渔具。凡此类渔具均须存放于船上,于作业航次结束返港后再作适当处理。遗失网具时应向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有关机关报告遗失之地点、时间及数量。 (g)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流网渔船捕获之任何海洋生物资源,除运往美属萨摩亚及波多黎各之鲔鱼外,必须运返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港口卸鱼;或经彻底检查后,始得将鲔鱼鱼货运往泰国。相关规定如后: (1) 任何鲔鱼或鱿鱼运搬船出港赴北太平洋作业前,均须装妥船位发报器,俾对船只位置及身份进行自动即时之监督。 (2) 鱿鱼运搬船仅限在北太平洋作业渔区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港口间航行。 (3) 所有在北太平洋渔区捕获之鲔鱼仅可交由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运搬船运搬,并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 港口卸鱼。 (4) 当鲔鱼或鱿鱼运搬船出海从事海上转载时,必须事先取得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主管单位之许可。 (5) 所有鱿鱼运搬船均应详细记录渔获转载情形,包括交货之渔船船名及鱿鱼数量;俟运搬船返回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 港口后,应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俾作检查。 (6) 港口检查计划将赓续实施,俾监督所有流网渔船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港口卸鱼情形。 B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构间之合作计划 一船位发报器 (a)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机构均可取得船位发报器资料,俾对船只位置及身份进行自动即时之监督。 (b)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了解,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机构将对原始船位发报器资料予以保密。 (c)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将负责购买暨操作船位发报器及传送资料所需之费用。倘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机构可获得任何费用上之节省,该机构将确保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获得该项利益。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机构将协助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采购船位发报器。 二资讯提供 (a)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应提供美国在台协会乙份经核准之流网渔船名单,包括船名、国际通信呼号、船位发报器辨识号码、渔船统一编号暨吨位。 (b)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应向美国在台协会提供运搬船名单。 (c)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应立即转知美国在台协会一位指定代表有关事先获准进行海上转运之鲔鱼或鱿鱼运搬舶之航程资料。 (d)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将提供美国在台协会下列资料: (1) 就一九九二年鱿鱼流网渔季,不同鱼种之总渔获努力量及渔获重量,应以一度方格为统计水域作每十天之汇集,并于一九九三年 五月三十日前提供美方。渔获努力量将以标准网片 (五十公尺) 数量及下网次数表示。搜集渔种之分类为:赤鱿、鲑鱼、长鳍鲔、正鲣、其他鲔类、剑旗鱼、旗鱼类、鲳鱼、鲨鱼及其他鱼类。 (2) 就一九九二年大目流网渔季,不同鱼种之总渔获努力量及渔获重量,应以一度方格为统计水域作每十天之汇集,并于一九九三年 五月三十日前提供美方。渔获努力量将以标准网片 (五十公尺) 数量及下网次数表示。搜集渔种之分类为:长鳍鲔、正鲣、大目鲔、黑鲔、黄鳍鲔、红肉旗鱼、黑皮旗鱼、白皮旗鱼、鱼伞旗鱼、矛旗鱼、剑旗鱼、鲨鱼、鲳鱼、头足类及其他鱼类。 三流网质材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将推广尽可能用生物能分解而不致对海洋生物资源构成威胁之材料制作流网之观念。美国在台协会将提供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有关使用生物可分解材料制作流网之技术进展资讯。 四执行 (a)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之人员将于码头边及核准渔区内外之海域,对流网渔船进行执法性登船。 (b) 美国在台协会及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得互换执法观察员,俾利流网渔业执法活动之进行。此类交换得包括: (1) 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构之执法观察员参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进行之执法巡航; (2)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之执法观察员参与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构进行之执法巡逻。 (c)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于调查及辨认违规船只时拟继续尽可能利用美国在台协会提供之有关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流网渔船及运搬船涉嫌违规资料。为便利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进行调查工作,美国在台协会将提供体可能清晰之照片及 (或) 有关目击地点之可靠资讯。 五巡逻船之部署 (a) 一九九二年渔季中,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专用巡逻船数目将维持派遣三艘,执行总共三一○船日之巡逻,以确保在整个渔季内作业渔区附近有持续性之执法活动,除非发生异常违规情形,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将维持与一九九一年同期同等水准之海上执法活动。 (b)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应于渔季开始前,提供美国在台协会既定之执法活动计划,并于渔季结束后,提供包括巡逻执行情形、登船情形、发现之违规案例及处分情形等之年度报告予美国在台协会。 六流网船队管理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将采取步骤限制流网船队之数量,并就此事与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机构进一步谘商。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将检讨有关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流网渔船违法换旗之管理措施。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机构并将检讨现行可适用于违法换旗行为之罚则,俾遏止此类违法换旗行为。美国在台协会将提供任何有关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领域之流网渔船违法换旗资讯。 七研究协调 (a)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构之科学家中熟悉北太平洋渔业研究者,将在可能的合作研究中交换下列意见: (1) 有关北太平洋流网渔业渔获种类之生物及族群动力学的研究。 (2) 公海流网渔区物理性及生物性海洋学的研究。 (3) 与流网渔业有关之渔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4) 一九九二年度在北太平洋公海区域的研究船及租用渔船之活动。 (b) 中美双方在一九九二年内,其研究船对流网作业海域所作调查结果,应在航程结束后九十天内交换之。 (c) 关于公海流网计划的其他研究结果报告,得在完成后互相交换。 八谘商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应定期举行谘商,检讨合作计划之执行情形,俾确保有效维持其目标。 会谈纪录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代表均认知北太平洋流网渔船作业可能捕获源自美国之溯河产卵种群鱼类。双方同意下列之暂时安排: (a)一方之执行人员倘欲访问另一方之流网渔船,以查证是否遵守流网捕鱼规定时,应先向另一方适当执法人员提出联合访问之要求。 (b)倘另一方之执法人员发觉无法参与联合访查工作时,应与提出要求之一方执法人员合作并协助进行访查工作,当在现场提出要求一方之执法人员发觉另一方执法人员未立即出现参与访查工作时,提出要求之一方执法人员将开始执法访查工作。 (c)进行访问之执法人员得查证该船是否边守流网捕鱼之规定,移走船上之任何溯河产卵种群鱼类,纪录意外捕获之海洋哺乳动物、海鸟、海龟及溯河产卵种群鱼类,并采取具代表性之样本。 (d)执行访查工作之一方执法人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对流网渔船合法作业之最低干扰。执法人员应依国际法及惯例所适用之规定执行其工作。 (e)当另一方之执法人员到达后,双方执法人员应共同继续访查工作。 (f)当另一方之执法人员未能于提出要求之一方执法人员完成访查工作前抵达时,提出要求之一方应迅速将访查结果通知另一方,并与另一方谘商违规处分方式。 (g)倘访查未发现违规情事,访问之执法人员应立即撤离该船。 (h)双方应保证对流网渔船之访查程序亦适用于所有运搬船。 (i)双方同意上述安排之有效期限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白乐崎复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代表处代表丁懋时函
丁代表阁下:
护复阁下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机构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业管理计划及摘录临时执行计划之会谈纪录之来函。 美国在台协会对于来函所提协议敬表同意,并切盼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合作以确保全球最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暂停大规模公海流网渔业。
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 白乐崎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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